“婚姻结束不代表责任结束,

关系解除不代表责任解除。

虽然夫妻缘尽,

但仍请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

4月16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向一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王某、刘某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督促其当好合格家长,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据悉,这是继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江门法院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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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法院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案情简介

王某、刘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后,两人性格不合且长期缺乏沟通,夫妻多次分居、情感日渐淡薄。双方曾考虑协商离婚,但始终难以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多次发生激烈冲突。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妻子刘某到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确定财产分割及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

“孩子尚小,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应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承办法官张华理了解到二人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后,结合双方个人意愿,依法调解王某、刘某离婚并引导其就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事宜达成一致。为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庭还向王某、刘某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认真履行父母职责,关爱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虽然我们给不了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但会尽最大的努力给他温暖的父爱母爱。”认真阅读提示后,王某、刘某表示日后将更加关爱孩子的精神世界,共同为孩子营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发出司法建议、家庭教育令、从业禁止令、关爱未成年人提示……近年来,蓬江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强化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在守护未来与花开的路上奋力前行,让公平正义的春风吹拂每一个心灵。

《意见》内容知多点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供了提示模板,依托真实案例,明确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督促父母当好合格家长,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意见》明确,要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意见》强调,要在工作中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防患于未然。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推动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意见》指出,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示”内容。以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播放视频、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时可以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来源:蓬江区人民法院

供稿:李小红、伍英霞

编辑:张平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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