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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百分化罚
〔2024〕1号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914510232006898186梁培才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内容与产品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百色检查分局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库存的两款产品剩余包装标签。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84元(人民币陆仟捌佰捌拾肆元整);2、处货值金额16436元1倍的罚款,即16436元(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叁拾陆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23320元(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主动履行
2024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