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首先,从申请人角度来看,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而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除了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其次,就使用范围而言,集体商标的使用权仅限于其注册人所属的成员,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相对而言,证明商标则显示其开放性,只要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在转让限制方面,集体商标在原来的规定中原则上是不允许转让的,但新的规定对其进行了修改,允许转让,但要求受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证明商标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最后,从注册要求来看,无论是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都必须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但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而未注册商标则不享有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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