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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自2018年起,王某门口经常出现一只流浪猫。王某当初见小猫可爱,爱心大发,便经常把一些剩余饭菜倒在门口,供小猫食用。邻居张某见王某喂养流浪动物,担心这只流浪猫会赖在附近不走,多次好言劝阻王某,王某没有理他,依然每天准时喂养。一日,陈某从王某家门口路过,不知为何小猫突然跳起,一下子抓伤了陈某的手臂,陈某连忙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后来,陈某得知王某经常喂养那只流浪猫,便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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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聚焦

出于善意日常投喂小区里的流浪猫,到底算不算流浪猫的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具有管理职责,其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人或管理人并不仅指动物的主人,如果 为流浪猫经常、固定地提供食物、活动场所 ,实际上履行了动物主人的管理义务,在法律上便具有了动物主人的管理职责 。因为,在其家门口向包括流浪猫在内的流浪动物投喂食物,客观上会引发动物习惯性地聚集、候食,从而形成隐患,增加邻居与路人受伤的风险。因此,投喂流浪动物的人应当对投喂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虽然不是流浪猫的主人,但因为其经常性、固定性的投喂行为,便具备了动物管理人、饲养人的法律地位。因此,王某投喂的流浪猫造成了陈某的损失,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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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对于自己的饲养的小猫、小狗或其他动物,一定要尽到管理职责,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采取一些防范宠物伤人的措施,如注意牵绳等。对于宠物的粪便也应当妥善处理。对于流浪猫与流浪狗,如果经常喂养,就应当尽到管理职责,否则所喂养的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喂养者哪怕不是动物名义上的主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遗弃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摘自全国“八五”普法学习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