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8——

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被执行人黄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基本案情

黄某系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黄某与妻子庞某相恋多年后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争吵不断,庞某多次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庞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小女儿由原告庞某直接抚养,大女儿由被告黄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原告庞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给被告。

但黄某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多次带走婚生小女儿,导致庞某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立案后,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并组织签订探望权协议。但黄某甲毫无契约精神、多次反悔,在法院强制执行下,最终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件顺利执结。在执行办案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析法答疑、引导其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黄某甲依然不听劝阻,在案件执结后多次通过电话辱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且经办案人员劝阻后仍脏话频出、辱骂不停。

浦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决定。

经过向黄某出示通话录音,反复向其明理释法,经批评教育,黄某认错悔过,表示不再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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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法治权威不容侵犯,当事人反映诉求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恣意挑战法律尊严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丨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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