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云南)网站信息显示,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少建防空地下室及擅自施工建设被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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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号“昆人防罚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显示,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19492.35平方米,实际已建成防空地下室18903.89平方米,少建防空地下室588.46平方米;且在建设过程中,未按(昆防空建设〔2016〕130号)进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登记及质量监督,擅自施工建设。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改进达标。并责令其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补建面积588.46平方米;不补建的,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1176920元(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征收),并处罚款3530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