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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整治

公益诉讼案件

“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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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人大+检察”助推扬尘污染整治

为进一步巩固监督成效,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落到实处,近日,永安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就办理的扬尘整治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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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这里露天堆放大量的粉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检察官冯真久介绍到。

然而在不久前,这里还是另一番景象。根据市委点题安排,永安市检察院与永安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联动专项监督。在实地察看中,检察官发现某工业区内的空地处露天堆放大量粉煤灰,现场没有任何苫盖和降尘措施,存在极大的扬尘污染隐患。

发现线索后,永安市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召开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理清部门职责,与职能部门就粉煤灰扬尘治理工作达成共识,并形成了初步的推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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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会后,永安市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工地加强监管,依法处理扬尘违法行为,并以点带面,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有效防治工地扬尘问题。

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到现场核查并积极推动粉煤灰业主整改。

当检察官对这处粉煤灰堆放处“回头看”时,发现露天堆放的粉煤灰已清理,原地面已基本平整,扬尘污染情况得到有效消除。

以案释法,检察官还深入周边企业,会同三明永安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开展扬尘防治法治宣传,坚持从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的角度出发,开展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风险提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永安市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挥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叠加效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凝聚各方共识与合力,织牢扬尘污染‘防护网’,让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持续增强。

小知识

扬尘是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气环境中,作为地面尘土,在风力、人为带动下,进入大气变成开放性污染源,对人群的危害在于,可引起肺功能发生改变,通过空气造成多种病菌的传播扩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检察官提示

企业负责人不可一味只顾生产,忽视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在保证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辖区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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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检察

文稿:吴海珠

编辑:蒋欣颖

校稿:蒋 烨

审核:梁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