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相识相恋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可订婚后因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无奈解除婚约。分开后,男方婚前给予女方用于买车的钱款能否视作彩礼返还?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刘先生和韦女士相识相恋后一起商量结婚事宜,两人决定由刘先生出资10万元,其余的由韦女士父母出资一部分共同购买一辆汽车,待两人结婚后再买房。2021年5月17日至6月27日期间,刘先生向韦女士转账共计108200元用于买车和购买车险,该车登记在韦女士的名下。

可是好景不长,此后双方矛盾不断,两人最终决定解除婚约。

刘先生认为,其转给韦女士买车和购买车辆保险的钱共计108200元,是以双方结婚为前提而转的买车钱,目的是为双方结婚及婚后生活方便,具有彩礼的性质,现两人不能结婚,要求韦女士返还。

韦女士则认为该购车款是刘先生自愿赠与的,不属于彩礼,只能酌情退回部分。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将韦女士起诉至武宣县人民法院。

本案焦点

刘先生出资108200元给韦女士购买汽车,是否属于给付彩礼?

法院认为

按照双方的结婚约定,刘先生出资108200元给韦女士购买汽车,是与韦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即两人结婚)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解除婚约,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恋爱期间特别是订婚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汽车、大额转账、金银首饰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综述,法院认定刘先生要求返还的购车款属于彩礼。

最终,通过承办法官向两人详细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涉彩礼纠纷的相关规定,两人达成调解协议,韦女士返还刘先生75000元。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解除婚约后原则上应当返还支付的彩礼。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的数额则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有过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育情况等因素。

法条链接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0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武宣法院2024年原创第51期

作者 | 刘任健

审核 | 戴立芳

终审 | 罗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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