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来自京康史西宁主任团队魏玉春律师处理的一个关于某府违反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且强制清除地上物,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件。

日常生活中,很多农民朋友都会在自家的地里栽种各种作物,这也是我们经常见到的一些情况,然而有些部门,对我国的法律知之甚少,仅凭其中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就认定我们耕种的作物是违法的,但根据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我们与村集体签订的合同等情况下,这种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违法行为,那么我们该如何区分呢?下面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跟您聊一聊。

经典案例

康先生是居住于江西省某县的一位居民,同时康先生是一名回乡创业的大学生,自2015年起就与某县的农业发展公司以及所在村的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并且取得该案涉及的土地的使用权。在创业过程中,康先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搭建棚舍等利用流转土地从事牛羊养殖,牧草种植、加工和销售等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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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2023年8月某府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几天后对康先生农田上种植的牧草进行强制清除,对康先生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损害,康先生对此很不解,最终决定选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魏玉春律师为其维权。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魏玉春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根据当事人自述并结合当前材料情况,立即决定对某府提起行政诉讼,以确定某县政府强制清除康先生所种植的牧草以及牧草种节的行政行为违法。遂于2024年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魏玉春律师首先认为该案涉土地不属于基本农田,某府不具有强制处置权和强制执行权;其次认为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不等于具有执法权限;然后认为案涉土地涉及的是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平衡问题,此前连耕地都不是,更不是基本农田;最后认为某府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所认定的事实没有依据,没有告知康先生救济权利和期限,送达程序违法,强制清除牧草前没有作出强制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等。所以,某府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庭审中,经过魏玉春律师出庭陈述,某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魏玉春律师的意见,最终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在通知书指定自动履行期限尚未到期的情形下,就擅自动用强制力量清除原告种植的牧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但由于强制清除行为已经完成,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康先生请求确认某县某府于2023年8月25日强制清除种植的牧草及牧草种节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某县人民法院的支持。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