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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苏州消费者赵先生在某宝宝易装门店以请店方“设计、制作木门”,先后付款31000元,在对方逾期半个多月未交货提出退款申请,某宝宝易装门店负责人承诺3月和4月分两次还清款项,至今未收到任何退款后,赵先生在向媒体反映,媒体记者电询门店负责人为何没有按时交货,门店负责人以“门店运营困难目前已被关闭”为由予以回应。青锋认为,自己经营困难关店,不能成为消费者定制家具不能按时交货的合法理由。
青锋注意到,赵先生与某宝宝易装门店当初签订了《定制销货合同》,双方约定,产品制作周期为45天。既然能签订这样的合同,说明店方有能力按期交货。而在合同约定时间到期不能交货的话,那就是店方出现违约,理应按照合同要求,要么退款,要么求得客户谅解。这是一家企业最起码应有的底线。
令人遗憾的是,某宝宝易装门店负责人在同客户签订了“3月15日前退还16000元,4月30日前退还15000元”,也即分两次退款的协议后,在第一次退款约定时间已过的情况下,店方仍然没有按照约定退款。
一家企业一而再违约,在普通人看来,其连最起码的做人诚信都保证不了,那还要消费者怎么谅解,又怎么能够让人相信其能退还消费者的钱款呢?
青锋也注意到,某宝宝易装门店负责人表示,他现在欠款100多万元,在欠款额如此大的情况下,他已没有能力再开店。门店负责人称,他目前“只能通过每月固定收入平均还给所有消费者,每人每月五六百元”。
这就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在自己已经负债100多万元的情况下,怎样还敢和消费者签订《定制销货合同》?
这已经不是诚信问题,而很有可能涉嫌欺诈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按照消法的上述规定,某宝宝易装门店倘若知道自己因欠款额太大,不能按和消费者的约定按时交货,仍然隐瞒实情和消费者签订有明确约定的协议,又没按时交货,倘若被认定涉嫌欺诈的话,那消费者赵先生就不只是要求某宝宝易装门店退款,还可以要求给予三倍的赔偿了。
因此,这一案例在提醒消费者签订购物协议时,一定要事先做好调查,看对方有没有履约的能力,方才签合同打款。而作为经营者一方,同样也应该清楚自己到底能不能按时履约,做到诚信经营,而不是在自己已经欠款100多万元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企图先把消费者的钱拿到手,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交货,甚至答应退款还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而如此久拖下去,那就不是经营纠纷,而是涉嫌违法犯罪了。
自己经营困难关店,不是不交货也不退款的合法理由,更不应以此对消费者的要求搪塞,或者推诿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