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思南县人民法院许家坝人民法庭联合青杠坡镇综治中心,成功调解原告丁某诉被告安某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丁某与被告安某原系同居关系,二人育有两女,同居期间共同修建房屋一栋。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安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该房屋一人一半。双方分开后,安某未经丁某同意,先后擅自在属于丁某部分的房屋上增修扩建,严重影响了丁某的居住通行。丁某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调解未果,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安某排除妨碍或赔偿相应损失。

在诉调阶段,通过详细了解案情,法庭认为该案情特殊,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最佳,遂向院分管领导汇报,经研判由分管院领导牵头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结果未能达到预期。转入立案后,原被告先后主动联系主审法官,均表示有和解的意愿,法庭掌握这一新情况后,决定将双方约在青杠坡镇综治中心,组织双方诉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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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过程中,法庭通过已掌握的新情况,分别从法和情着手,通过背对背组织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和说理,引导双方从感情基础、家庭环境、子女关系以及法律风险上综合考量,并客观分析了强制执行带来的不利后果,通过摆事实、讲法律与打“亲情牌”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同时也邀请原被告的长女加入调解,在多方的共同联动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安某当场将补偿款履行完毕。

本案情况特殊,若轻易下判,可能会造成以后执行困难、两败俱伤的局面,甚至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又避免了可能的执行难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提醒

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或客观存在,并且具有持续性的时候,侵权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形式的侵权责任。但在处理具体侵权纠纷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以达到最佳法治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思南县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位置

供稿:许家坝法庭

监制:黄文松 |审核: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