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州一名小伙小孙(化姓)在当地一家日用品店购物时,发现了一份过期一天的面包,其花3元购买下,又在事后,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日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应向原告小孙退还货款3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明知过期仍购买并索赔,之前曾有类似案例

此前,最高院也有过类似指导性案例,即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支持了孙银山的诉请。

裁判要点显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律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都应赔偿,

不论是否明知

明知是过期产品仍购买,这是否算“知假买假”?能否索赔?4月17日,大皖新闻记者采访了安徽安同律师事务所董琰秋律师,其认为在食品、药品类产品消费纠纷中,不论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时是否明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只要食品、药品销售者未能尽到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未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对购买过期食品、药品的消费者依法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而消费者知道生产者、销售者食品、药品质量存在问题仍然购买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当然违法。如果买假后,按照正规合法的流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取赔偿,是合法的。这也是最高院出于保证食品、药品安全,最大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考量下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的;但同时也要明确如果在非食品、药品领域,购买人未受到销售者欺诈、隐瞒的情况下,经查明系购买人知假买假意图通过举报、诉讼方式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赔的,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裁判支持。

消费者买到过期商品,如何维权?

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选择正规商店购买商品,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如果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有问题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大皖新闻、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