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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 | 法學悅讀匯館

摘自《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可能许多法律人都知道我,不过,我还是想正式介绍一下自己。

我现在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40多年来,我从事的唯一工作就是研究和讲授刑法学。法律专业的人可能看过我写的《刑法学》,黄色封面,上下两册,一共1680页,近250万字,很多学生给它起名为“太皇太后”。我想,这应该是个爱称。

在法律界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不管你是做非诉业务还是诉讼业务,不管你是刑辩律师还是民商律师,通过法律资格考试都不算什么,只有刑法考了高分,才能让人刮目相看。这种说法确实有道理,因为刑法学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学科中最考验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和数学能力的学科之一,也是最考验正义感的学科之一。

如果不是法律从业者,你可能会问,刑法研究的不就是刑事案件吗?刑事案件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文简称“《刑法》”)里不是规定得很清楚吗?比如故意杀人罪,我拿本《刑法》,按照规定去分析案件、定罪量刑,不就行了吗?这难在哪儿呢?

当然没这么简单。比如,看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你怎么知道一个案件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呢?要知道,这两者不仅罪名不同,量刑上也有很大的差别。

事实上,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远比你想象得复杂。比如,拐卖妇女罪是指拐卖14周岁以上的女性,那么,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该怎么处理?或者,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又该怎么处理?这都能成立拐卖妇女罪吗?如果不成立拐卖妇女罪,那是否就不成立犯罪了呢?

你看,《刑法》确实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罪这个罪名,但实际发生的案件要比法条规定复杂得多。有没有法条可以适用、适用哪个法条、是不是照搬法条就能解决,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去分析、推理。所以,要想做出准确的判断,当然要熟悉法条,但只熟悉法条还不够。要想得出一个正义的结论,你首先要做一个预判,找到一个方向。

比如上面的例子,行为人以为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实际上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你可能会预判,这应该成立拐卖妇女罪,因为行为人确实拐卖了一位妇女。然后,你就要按照这个预判去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即分析能不能适用拐卖妇女罪的规定。接下来,你要归纳案件事实,判断事实能不能和拐卖妇女罪的法律规范相对应。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把事实归纳为拐卖妇女,那问题就来了——行为人本意是要拐卖一个15岁的男性,并没有拐卖妇女罪的故意,而没有故意就不能成立拐卖妇女罪。这等于推翻了你原先的预判,你就得接着想这种行为能不能成立别的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再看看案件事实。如果行为人的拐卖行为确实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他主观上也有侵害他人身体活动自由的故意,那就可以把案件事实归纳为侵害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这样,就可以和非法拘禁罪相对应了。

在这个过程中,你要不断把事实向法律规范拉近,也要不断把法律规范向事实拉近,只有这样,最终才能得出正义的结论。而在这个过程中,最困难的,是法律规范的含义和事实的性质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在不断变化的。

刑法学研究的都是真实的社会问题,而我们的社会变化太快,总是不断出现新问题。比如,1997年《刑法》就规定了盗窃罪,当时法律界一般认为,盗窃罪的对象是有体物,比如货币、汽车、金银首饰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物的形式慢慢发生了变化,一些虚拟的财物也具有了跟普通财物一样的价值。于是问题就来了,比如,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能成立盗窃罪吗?如果认为成立,那盗窃罪的对象,即对“财物”的解释,就不能再局限于有体物了。

作为刑事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不断地重新挖掘并再次解释《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当下的问题。而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是刑法学中最考验人的正义感和逻辑的部分。

刑法的铁律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是《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才算犯罪,我们在解释《刑法》条文时必须遵守这一点。但有时候,如果严格按照法条来办,好像没有办法得出理想的正义结论。

比如,《刑法》规定,一般抢劫罪的量刑幅度是3-10年有期徒刑,而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量刑幅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就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也就是说,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定罪量刑要比一般的抢劫犯更重。但如果是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该怎么处理呢?目前司法解释的观点是,真正军警人员抢劫的,只能按一般抢劫罪从重处罚,即在3-10年有期徒刑这个幅度内从重量刑。

但是,真正的军警人员受过特殊训练,制服他人的能力肯定是高于一般人的。而且,真正的军警人员实施抢劫,更难挽回国家机关的形象。如果对他们的量刑比假的军警人员轻,显然会导致量刑不均衡。

对于这种情形,你可能会跟我有一样的预判,就是对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也应该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但是,法条不能随便修改,又要实现正义,怎么办呢?我觉得可以从解释上下功夫——把“冒充”这个词拆分为“假冒”和“充任”。既然有“充任”这层含义,那自然就可以包含真正的军警人员了。这样,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也就可以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了。当然,这只是我的解释,或许等看完这本书,你会有更好的解释方法。

我想强调的是,刑法学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经常有人说,司法人员办的不只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刑事司法尤其如此。更重要的是,刑法学不仅关乎个别人的命运,更关乎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最紧要的问题。因为刑法划定了这个社会关于自由的边界,也划定了每个人行为的边界。

所以我相信,一个人只要开始试图了解刑法学,他就一定会乐于思考刑法学提出的问题。我也相信,我们身边那些真正善于思考的人,一定也在生活中践行着刑法学的这套思维模式,用严谨的逻辑去解决复杂的问题,用智慧去追求正义。

我们要为了正义去寻求最优解,而这个过程又是极其严谨和复杂的。这是刑法学的艰难之处,也是刑法学的魅力所在,更是学习刑法学的乐趣所在。可以说,刑法学就是人类智慧的高峰,也是每个人都应该攀登的高峰。为了和你一起攀登刑法学这座高峰,我在本书设计了100个具体的问题,它们既具有普遍意义,也具有现实价值,并且我会尽可能通过案件来拆解刑法的思考过程,希望本书能带你体验深度思考的快乐。

最后,我想重申一下,学习刑法学的过程,就是追求正义的过程。法不正解心不朽,这是我一直坚守的情怀。我相信,公平正义也一定是你内心的追求。而学习刑法学,就是我们用智慧追求正义的开始。

想要搞清楚以上这些问题,就要了解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

首先,要尽可能熟悉《刑法》的重要条文。当然,只看条文肯定是不够的,还要联系具体案件和社会生活事实,才能发现条文的真实含义。

其次,要不断训练自己的“判案”能力,即判断案件事实和《刑法》条文对应性、符合性的能力。在“判案”的过程里,直觉是很重要的,要利用好直觉。但是,也要警惕错误的直觉,因为这会导致错误的解释结论。

最后,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心中要永远充满正义感,永远追求最妥当、最合理的解释结论,这也是每一个刑法人的使命。

这么说可能比较抽象,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还原一下这个过程。

张某和同寝室的陈某发生矛盾,张某对陈某怀恨在心,想报复她。于是,张某把陈某的照片发给网上认识的男生刘某,指使刘某晚上潜入她们寝室去强奸陈某,还给刘某转了1万元钱。结果半夜的时候,陈某因为肚子痛去了校医院。刘某进入寝室后,发现宿舍里只有一个女生,这其实是雇他实施强奸的张某,而刘某没有看清对方的脸就对其实施了强奸,并且强奸既遂。事情发生后,张某报了案。

这个案例中,雇人强奸的张某和实施强奸的刘某构成犯罪吗?你可能会认为,两人都不构成犯罪,因为人是张某自己找来的,她被刘某强奸是活该。但是,这个结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理。因为我们不可能说,凡是教唆他人犯强奸罪的女性,都可以被她教唆的人强奸,而强奸她的人不犯罪。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自己的愤怒当作认定某种行为构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也不能简单地把自己的同情当作理由。

如果对刑法比较了解,你可能会认为,刘某和张某都不构成犯罪,这就像我让张三去偷东西,结果张三恰好偷了我的东西,这种情况下,张三就不构成犯罪。没错,在这个例子中,张三确实可能不构成犯罪。把有争议的案件和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比较,也确实是个学习刑法的好方法。但是,类比一定要恰当,而这个案例其实至少要分两种情形来讨论。

  • 一种情形是,你让张三偷东西,你们商量好偷来的东西都归张三,然后张三偷了你的东西,还把你的东西据为己有。这时,你肯定有财产损失,张三拿走你的财物也肯定违背你的意志。不管你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张三偷东西的行为一定构成盗窃罪。

  • 另一种情形是,你让张三偷东西,你们商量好偷来的东西都归你,结果张三不小心偷了你的东西,然后把东西还给了你。这时,你并没有财产损失,有可能认定你们两人都不构成盗窃罪。

前面说的强奸案应当和哪一种情形类比呢?显然是前一种情形,因为刘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了。所以,学刑法一定要善用比较,既要比较法条,也要比较案件,只有这样,才能使结论公平合理。

那么,在这起强奸案中,教唆他人强奸的张某构成犯罪吗?

有人可能会认为,刘某和张某都构成犯罪,刘某是强奸既遂,而刘某的强奸既遂是由张某教唆的,所以张某是教唆既遂。这听上去好像很有道理,但仔细想想就有问题了。

一个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这能构成犯罪吗?比如,一个人故意毁坏了自己的电脑,这构成犯罪吗?当然不构成。那么,刘某强奸了张某,可以说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既遂,但进行教唆的张某就不能对这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了,因为她的行为损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不过,张某有可能构成对陈某强奸预备的教唆犯。

要记住,犯罪的本质是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包括侵害自己的利益。学习刑法一定要抓住问题的实质。

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案例可能有不同的判断,而我们必须得出最公平、最正义的结论。在这个追求最优解的过程中,需要反复练习和独立思考,而在书中,我们就会学习这些方法,并且灵活地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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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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