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个孬种,拆散我的家庭,还有脸到家来!”55岁的张大山看到妻子的情人后,气得全身发抖。

主要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张大山因为妻子李素芬出轨王大武,两人多次发生争吵后,办理了离婚手续。

李素芬和丈夫离婚后,就和儿子、女儿共同居住在某小区的房子里。

2018年11月9日下午15时许,张大山来到儿子和女儿居住的小区。

张大山打开房门后,发现前妻李素芬穿着一件粉红色的睡衣站在卧室前的过道中,神色很不自然。

一会儿,张大山发现王大武也从卧室通道出来,脸上还笑嘻嘻的。

看到两人的表情,张大山气不打一处来,上前揪着王大武的衣领就互相厮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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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山用右拳打到王大武左眼的部位,李素芬急忙上前将两人拉开,王大武声称自己的左眼被打破了,一直在家中对张大山进行辱骂。

张大山随后拿出电话打给儿子张小伟:“打110,咱家里面进了一个贼。”

张小伟询问父亲是什么情况,张大山回答:“我以前的同事王大武来你家里了,让你爸爸撞上了”。

张小伟一听,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在父亲的连续催促下,张小伟于当天下午16时许赶回家中。

看到儿子回来了,张大山就指着王大武说:“就是这个孬种,今天得揍他!”

张小伟看到王大武还在家中不走,也十分生气,就骂着:“你个孬种,拆散我的家庭,还有脸到我家来!”

随后,张大山和儿子张小伟一起,在家中追着王大武,用拳头殴打王大武的头面部。

挨了几拳头后,王大武慌乱的跑向卧室,李素芬则在后面拉扯阻拦前夫和儿子。

四人进入卧室后,张大山将前妻李素芬推出卧室,用肩膀顶着门,不让前妻李素芬进来。

王大武在躲到卧室床尾的位置时,摔倒了,趴在地上,嘴里喊着:“别打了,别打了”。

李素芬从门缝时看到王大武倒在地上,嘴角有血,就冲了进来,再次对张大山父子进行劝阻。

看到母亲如此维护王大武,张小伟脸色铁青,走出卧室,一会儿拿着一根擀面杖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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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芬见状,上前把儿子张小伟抱住,将擀面杖夺下来扔到卧室的床上不让其打,张小伟说:“没事,他是装的”。

见劝阻不了儿子,李素芬威胁说:“你要是再打,我就死在这”。

看到母亲的态度,张小伟更加气愤,于是说:“你死不如我死,我这就从窗户跳下去”。

张小伟刚说完,就把卧室的窗户打开,作势欲跳,李素芬赶紧把儿子拽下来。

张小伟随后又手持擀面杖对王大武背部殴打了几下,李素芬用力将张小伟推出卧室。

李素芬随后看到王大武面色已经发青,也不发出呼呼的喘气声了,就对张大山父子说:“王大武快不行了!”

随后,张大山拨打了110、120,并让儿子对王大武进行心肺复苏。

120到达现场后,经诊断,王大武已经死亡。

经鉴定,王大武符合头部外伤致小脑底面挫伤及其脑内肿瘤周围异常血管出血,引起较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本案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张大山、张小伟故意殴打他人并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王大武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大山父子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张大山的辩护人辩称:

1.被告人张大山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加害行为没有达到伤害的程度,被害人因自身特殊体质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被告人张大山无法预见到的,因此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本案是由于未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事发后被告人张大山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张小伟的辩护人辩称:

1.从本案的案发起因、行为条件和方式、持续时间、行为人的态度来看,张小伟仅有实施一般殴打行为的故意,不是刑法意义上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故意。

2.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其自身疾病存在很大的关系,故被告人张小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因为张大山在张小伟回家之前,已经对被害人王大武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致其眼部受伤,故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张小伟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疑;

4.被告人张小伟有自首、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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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

年过五旬、儿女均已成年的李素芬,因为管不住自己的欲望,出轨丈夫的同事,导致家庭破碎。

案发时,李素芬的劝阻和保护行为,更让前夫和儿子怒更甚,最终害得情人死亡,前夫和儿子身陷牢狱。

张大山父子的行为,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

从客观方面来看:

张大山在发现王大武后,首先殴击其面部致其左眼出血、红肿。

张大山随后又催促儿子回家,和儿子一起将王大武堵在家中、共同追击殴打王大武。

在王大武逃至卧室时,张大山用肩膀堵门,阻拦前来制止的李素芬,张小伟则连续击打王大武头部致其倒地。

在被害人王大武多次求饶,李素芬极力阻止的情况下,张大山父子仍未停止殴打行为。

根据二被告人殴打行为的持续性、击打的部位、被害人的反应等情节来看:

两人所实施的并非轻微暴力的一般殴打行为,而是足以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法益的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从主观方面来看:

张大山父子对自己的殴打行为能够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有明确的认识,且张小伟在被害人倒下后又不顾阻拦取擀面杖殴打被害人,均具备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

根据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其头部外伤所致小脑底面挫伤具有因果关系。

张大山父子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后脑这一敏感且较为脆弱的部位,应当能够预见到击打他人头部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风险。

因此,张大山父子对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故意伤害罪。

虽然在张小伟回家前,其父亲张大山已经将王大武眼部殴打致伤,但随后张大山与王大武主要是相互辱骂,并未再殴打王大武。

张小伟回家后,持续对王大武实施殴打,王大武旋即死亡,因此能够确定张小伟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由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被告人张大山、张小伟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本案中被害人的特异体质,也是造成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可以对张大山父子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大山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张小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丧葬费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