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公司不是自然人,是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吗?

某市政府重点督办项目——某供电工程,经过王五的承包地,需挖沟将高压线埋在地下后回填。因不同意供电工程制定的补偿标准,王五不让供电工程在其承包地内施工。

因某公司需要用该供电工程供电,王五让该公司与其谈占地补偿费。公司为能及早用电,减少损失,答应每米土地补偿王五18000元,付给王五3.25米土地补偿款58500元。

王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其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案因占地补偿引起,王五作为土地承包使用人有权提出补偿要求,其所获得民事补偿,是基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与公司进行民事协商的结果。

公司作为拟制法人,不具备感知能力,不可能产生恐惧心理,不是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公司不是基于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而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答应了王五的要求。

王五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因此,王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判决,王五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