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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们不辞辛苦,驱车300多公里到重庆为我们的案子调取证据,还帮我们把案子成功起诉到法院,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检察官啊!”李某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的说道。

事情还要回溯到2024年春节前,李某在通江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满面愁容的诉说着拖欠工资不还的事。

“检察官,我在通江检察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你们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能帮助我们农民工追讨欠薪?我们有好几个人在工地做工,都没拿到钱,而且包工头还是个外地人,怎么办哦……”由于包工头是重庆人,李某等人不知能否在通江起诉,追讨工资款,遂前往检察机关咨询。

原来,2023年4月至7月,李某等9人受寇某某雇请,在通江县唱歌镇某村工地上从事打地基,修路等劳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寇某某应支付李某等9人36702元工资款。经李某等人多次向寇某某追讨工资款,寇某某一直今推明缓,3万多工资款一分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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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听说系农民工讨薪,遂立即联系民事检察“馨·薪”办案团队成员接待当事人。了解事情原委后,检察官向李某充分释法说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地包工头因在通江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通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为确保百分之百起诉成功,检察官还当场向通江法院联系确认,得到肯定答复后,“馨·薪”办案团队快速受理该案,并展开调查核实。在检察官得知李某等人仅有寇某某联系电话,无相关身份信息时,为确保起诉有力,“馨·薪”团队成员驱车337公里前往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调取寇某某身份信息。

因李某等人系农村户口且家庭贫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依据会签文件,“馨·薪”团队办案检察官积极协调帮助李某等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助李某等人收集证据及代理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李某等9人为寇某某提供劳务,寇某某应按时足额向李某等人支付劳务报酬。故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李某等9人向通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寇某某,追讨拖欠的36702元工资款。目前,该案已成功起诉到通江县人民法院。

为推动“检护民生”持续走深走实,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充分发挥“馨·薪”团队支持起诉作用,运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为证据不足的弱势群体起诉提供支撑,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做优做实检察为民实事。

转自|通江检察

巴中检察新媒体工作室

(2024年第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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