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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外卖骑手在配送订单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这种情况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让我们来看下面这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系第三方外派人员,被派遣到某配送公司从事某平台外卖派送业务。2023年5月某天,李某配送外卖时,在非机动车道骑电动车逆行,将行人杨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十五天。经鉴定:杨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某配送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8720.5元。

诉讼中,配送公司辩称,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其与李某不构成劳动关系,配送公司只是一个平台,李某配送后,配送公司扣除平台服务费再把佣金给付李某。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骑手的电动车外观标识、工资结算单等均显示,李某对外是以配送公司的名义接单、送餐。事故发生时,李某也身着配送公司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配送公司应对李某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杨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判决配送公司赔偿杨某各项费用1554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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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外卖配送服务是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外卖骑手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大部分时间在参与道路交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如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其与相关的外卖平台及第三方承包商之间复杂的用工关系,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认定。

如果外卖骑手为专职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则外卖平台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外卖骑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外卖骑手通过第三方代理等方式提供服务,并未与外卖平台建立直接用工法律关系,则需要查明真实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由相应的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比如外卖平台通过与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将某一区域外卖配送业务承包给代理商,由代理商自行招募骑手,骑手接受代理商的统一管理,配送服务费亦由代理商负责结算,这种情形下应认定代理商为外卖骑手的实际用人单位,如果骑手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代理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骑手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平台经营者或代理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