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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2)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3)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4)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5)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6)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7)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8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9)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10)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1)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2)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个人起诉离婚起诉步骤有:

1、确定管辖法院

(1)立案前需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2、立案

管辖法院确定后,便可携带起诉和其他证据材料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2)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

(3)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

(4)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3、审理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确定人员进行审理。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送达案件文书以及开庭传票。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4、判决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原告撤诉、调解和判决。

1原告撤诉

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若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2达成调解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

3作出判决

若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诉。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

文书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

所以说,起诉离婚的最快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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