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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况有: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丧失信誉,存在转移资产等行为;

3、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等。

中止履行含义:

合同的履行中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使合同的不履行造成的损失而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所谓中止履行只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但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其实就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中止履行的情况: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后,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

2、中止履行的适用事由是对方发生下列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一方应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了前述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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