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10日晚,是农历正月十六,当晚阳泉市的群众还沉浸在元宵节(前一天)的节日气氛中。21时左右,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大院内突然发出一声闷雷一般的炸响。整个公安分局大院顿时被笼罩在一片烟雾粉尘中,爆炸过后,当场有十多人被炸伤,分局建筑物受到大面积的损坏——

何人胆敢如此大胆,敢在公安分局大院里头制造如此大案?阳泉市市委、市政府以及阳泉市公安局的头头脑脑们在第一时间就赶到现场,一边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并对现场进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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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郑州办公的民警

城区公安分局的主体是一栋紧邻大街的砖木结构的二层小楼,楼南和家属宿舍的排房隔着一条2.5米宽的胡同,爆炸发生时造成的冲击波对整栋楼房室内外物品遭到严重的破坏,被炸飞的物品和碎片布满了周围方圆80余米范围内的房顶和地面上,接近爆炸中心的室内外更是被炸得一片狼藉,到处都是零乱的物品(主要是木渣、碎纸、碎砖和布片),并伴有伤者留下来的血迹。

通过仔细勘查,技术人员确定了爆炸中心的位置——分局办公楼东第一室外的窗下地上。此处被炸出一个上下呈梯形、上口面积为0.43平方米、中腰面积为0.23平方米、底部面积为0.05平方米,深为0.34米的炸坑,坑周围的耐火砖因为爆炸冲击波的作用向内凹陷,一块重约20斤的耐火砖甚至被炸飞到15米开外的屋顶上。

根据爆炸冲击波的破坏范围,技术人员对爆炸中心点方圆100米内的区域进行全面细致和地毯式的搜索,对整个现场的散落物和尘埃也都一一进行清扫和过筛,对每一块木渣、碎纸、碎砖和碎布之类的零乱物品全部都进行了登记,并逐一仔细检查。

老照片 进行勘查取证的民警

通过三天三夜不间断的筛查,技术人员得到如下结论:

首先,现场提取到的许多棉絮状碎纸屑和数十块指甲大小的军绿色帆布片上有炸药成分,判断和爆炸物有关,没有发现其它和爆炸物有关的硬性物质,分析爆炸物为软包装,说得具体一些就是装在一只军绿色帆布包或者帆布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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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坑内以及周围现场提取到的草绿色帆布残片

其次,从爆炸中心点东侧的煤堆里提取到了一截长18厘米、且已经燃烧过的导火索,其外包线和桑皮纸还很新,线内药物燃烧后中段有裂痕,但并未脱落。经过查证,无论是城区分局还是这堆煤堆的原产单位都没有使用导火索的情况,故而可以认为这是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

现场提取到的导火索

其三,从爆炸中心点提取的爆炸尘埃经送检化验,认定爆炸物的主要成分为硝铵炸药。且根据目击群众所提供的爆炸烟雾为白色以及闻到刺鼻性气味等细节描述,也完全符合硝铵炸药爆炸后的状态。

技术人员为了准确认定爆炸物的包装物和引爆物,对已经获得的材料进行反复研究后,用相同的材料根据现场情况,先后用不同的药量和包装物,变换了球形、方形和椭圆形的炸药形状模拟了数十次爆炸实验,每次试验后都对爆炸后的残留物和抛出物进行详细记录,最后得出如下结果:

1、根据模拟爆炸实验,确定要形成与现场相当的漏斗形炸坑,炸药量至少要在2.5公斤左右。

2、从爆炸实验情况看,用帆布包包装爆炸物的情况下,爆炸发生后形成的残片小,残片周边有散射状毛边,其特点和现场提取到的军绿色帆布碎片表现出的情况相一致。用纸包装的话爆炸时产生的残片又碎又小,用塑料布包装的话爆炸时会被高温融化,不易寻找,而现场发现有大量的碎纸片以及少量被烧融后残留的塑料布残片,与模拟实验的结果都相吻合。邻近爆炸点的物品爆炸后形成的残片的大小与爆炸点的距离成正比。因此可以确认军绿色帆布碎片、纸片以及塑料布片都属于爆炸物的包装物。

3、通过爆炸实验可知:药量越大,导火索插入炸药内部的部分越长,抛出物的距离就越远,而残留的导火索就越少。现场提取到的导火索的一端比较平齐,另一端的绕线的包线和桑皮纸已经松散断开,由此推断现场提取到的那段已经燃烧过的导火索就是引爆物。同时模拟实验还表明,现场发现的导火索长度为18厘米,可以燃烧43秒,这段时间足够犯罪分子点燃导火索后逃离现场,这一点和现场勘查的结果完全相符(所有受伤人员经甄别全部排除作案嫌疑,由此判断凶手在爆炸发生时已经离开了现场)。

与此同时,通过对帆布碎片和导火索的进一步检验,技术人员确定导火索是阳泉市晋东化工厂的产品,军绿色帆布碎片和某厂生产的帆布挎包的缝合手法完全一致,且这种帆布挎包只在晋中地区销售。

根据以上勘查和检验结果,由晋中地区公安处刑警支队和阳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组成的专案组对本案的罪犯进行了刻画:

懂得爆炸知识、且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对公安机关有刻骨仇恨的人员。

有条件获得硝铵炸药、且拥有或者有条件获取军绿色帆布挎包的人员。

案发前夕被解除劳改或劳教的“两劳”刑释人员,或者案发前夕从劳教队请假回家的人员。

案发前到过城区公安分局或者在城区公安分局附近长时间逗留过的人员。

在随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专案组总共排查了符合排查条件的人员一百二十六名,从中筛查出可疑人员六名,然后一一进行核实,先后排除了其中五名的嫌疑,最终将嫌疑目标集中到因为打架斗殴而被判劳教一年,如今正在被劳教的阳泉市二轻局工农机械厂职工王胜身上。

怀疑王胜的理由如下:

1、和王胜同单位的职工徐某某证实,他曾在案发前借给王胜一个军绿色帆布挎包,但王胜始终没有归还,如今下落不明。

2、王胜在2月6日从劳教队请假四天回家(劳教是行政处罚,中途是可以回家的,区别于刑事处罚的劳改),于2月11日逾期一天归队,具有作案时间。

3、王胜的未婚妻在2月8日提出和王胜脱离关系,王胜试图挽回未果,心怀怨恨,扬言未婚妻之所以离开是因为被公安局处理劳教的原因,故而要找公安局进行报复。

4、王胜的父亲——阳泉市二轻局工农机械厂车工王世勤在面对查访时念念有词地说:“王胜有可能作案,因为我家的风水不好。”为此还受到侦查员的严厉批评(此时没人会想到这个老头会在两年后导演另一起大案)。

鉴于王胜此时还在劳教队里劳教,倒是省得警方再费力气去抓捕他。于是专案组一面派人正面接触王胜,一面加紧对王胜的社会关系进行排查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果不其然,王胜的气焰极为嚣张,拒绝交代任何问题。随即专案组申请搜查令对王胜的家、原单位的职工宿舍进行搜查。结果在平坦垴西沟7号楼三楼某室的王胜家中的地面、桌面和立柜抽屉内的灰尘样本,以及王胜穿过的衣服口袋内的残渣样本中化验出了硝铵炸药的成分。

同时,对王胜的社会关系的排查也有了进展。王胜的好友——矿区采石场工人王保元承认是自己在2月7日应王胜的要求监守自盗,从采石场的炸药库偷了2.5公斤的硝铵炸药和两枚雷管交给王胜(王保元随后因盗窃罪被批准逮捕)。

同时,晋东化工厂职工杨某也承认,王胜曾从他这里拿走一段导火索——

面对以上证据,王胜的心理防线被击破,承认了自己制造城区分局爆炸案的犯罪事实。

2月6日王胜从劳教队请假回家,没想到自己的未婚妻向他提出断绝关系,任他如何挽留最后未婚妻还是走了。于是王胜认为是公安局处理了他,让他劳教才导致未婚妻看不起他。于是对公安局越发仇恨,决定报复将他处理去劳教的城区分局。

2月8日,王胜先去矿区采石场王保元处拿了硝铵炸药、雷管,又去晋东化工厂杨某处拿了导火索。于2月10日下午在自家制作好爆炸物(外包着纸和塑料布),装入他从同事徐某某处借来的军绿色帆布挎包里。当晚将爆炸物悄悄放到城区分局办公楼东第一室外的窗下地上,点燃导火索后离开现场。

至此,本案真相大白。王胜因爆炸罪于1983年7月10日被判处死刑,并在当天执行枪决。

准备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死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