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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分局、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有关托育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婴幼儿家庭和托育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有关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一)托育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含托育中心、幼儿园托班等,下同)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和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下同)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范围内的,由当地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完成正常托育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三)代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收费标准

(一)托育费。市区全日托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混龄班1200元,托小班1400元,乳儿班1900元;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混龄班1500元,托小班1700元,乳儿班2200元。托育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送至所在地发改、卫健部门。

全日托时间一般不低于8小时/工作日,具体由卫生健康、教育部门研究确定。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每小时托育费标准以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每小时托育费为基准,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由托育双方协议约定。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托育服务机构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婴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由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三、收费方式

(一)托育费可按月、季度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

(二)伙食费、延时托管费据实收取,按月结清;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四、托育费退费政策

市区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停托的,不得收取停托期间的托育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具体金额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停托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因婴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托的,退费办法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的托育费退费政策,由当地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五、其他规定

(一)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托育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拟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的收费不得高于上年度收费标准。

(四)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托育服务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政策,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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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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