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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从上午9时到下午14时,在威海高区法院的主持下,经过近五个小时持续不断的调解磋商,两起并案审理的合同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完美达成和解,涉及500万元投资款、243套房产、约7800㎡的整栋楼房的处置最终落槌定音。

3月30日,第一笔200万元案款支付到账。4月8日,原告方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手中。法官倾情耐心、“如我在诉”的调解工作,实现了案件审理的最佳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衷心赞誉。

合作起争议 纠纷陷僵局

事情还要从五年前说起。2018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2000余万元,投资购买并装修改造一栋楼房,改造后分户出售,原告享有20%的权利份额,被告享有80%的权利份额。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清投资款500余万元,但在后续装修改造中,双方发生矛盾。

原告认为,被告掌管账目,未将房屋出售情况告知原告,大量售房款被原告取得,致使原告收益无法实现,所投入的500万元款项也不能返还,要求被告按照权益比例向原告支付应得的售房款、未销售房屋租金以及楼房改造中的设备管线等旧货款,并请求分割尚未销售的房屋。被告认为,其为楼房装修改造投入1000余万元,原告没有为装修改造投资,房屋销售情况一般,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并且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应投入的装修款。

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涉案大量房屋随即被查封,已出售的部分房屋因查封无法办理房产证,其他购房人也因此对购房事宜产生顾虑,不愿意再缴纳剩余购房款,双方矛盾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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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协力达成解纷“最优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前后两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了各方的意见诉求,法官总结归纳出争议焦点——虽然双方纠纷是因合作收益分配产生,但结合具体案情、从双方诉求来看,已经涉及到双方之间合作关系的中止和清算问题。

为妥善化解矛盾,一揽子解决问题,2024年3月21日,法官再次通知开庭调解,要求原、被告本人及双方委托律师全部到庭。这次调解从上午9时一直持续到下午14时,前后经历近五个小时。通过对协议约定、争议标的和具体案情的全面梳理和详尽分析,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解除合作协议、就合作期间的投资和收益分配问题进行协商的调解方案。紧接着,通过对涉案房产改造、房屋销售、出租收益明细的进一步核算,就合作期间原告应得的权益补偿达成一致,并且反复磋商调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其在涉案整栋楼房上享有的全部权益归被告所有,被告同意将原告的500余万元投资款全部返还,并且给付原告两套房产作为投资收益补偿。

周密拟定调解方案促自动履行

虽然和解方案已经达成,但如何履行和解协议,各方仍然顾虑重重。虽然被告同意返还500多万投资款,如何能保证被告按照分期付款协议到期履行?案款不到账,怎么能放心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合作虽然终止,原告也同意整栋楼的权益归被告,但合作期间的商业秘密如何保守……双方当事人各有顾虑,都不敢轻易信任对方。

办案法官如我在诉,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各当事人的顾虑,在拟定调解协议上下足了功夫。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份包含八项内容的调解协议,其中原告同意在收到被告支付的第一笔款项200万元后,立即无条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保全,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被告需立即付清原告500万元全部投资款,同时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原告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保护合作期间的商业秘密,调解协议还约定原告不得对被告的上述房产及该房产项目发表任何意见。

谈到办理这起案件的体会,徐玉超法官说,“如我在诉,要求我们法官在审判时要换位思考,站在各方当事人角度,将自己情景带入,回到矛盾纠纷发生时,探究各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表现,引导当事人敞开心扉,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找准各方心结,对症下药,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来源:威海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