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月一主题

·依法维护妇儿权益典型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前言/QIANYAN

为营造更浓厚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治氛围,恩施市妇联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五

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情理相融促调解,变更抚养护成长)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女)与被告杨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的婚生女小铭(化名)于2017年2月出生。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11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离婚后婚生女小铭由被告杨某抚养。但自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因为被告杨某工作繁忙,婚生女小铭经常由原告叶某抚养。原告叶某认为杨某长期不能直接照顾婚生女小铭,为了小铭今后的教育和成长考虑,要求将婚生女由被告杨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叶某抚养。

案件办理

考虑到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孩子今后的生活,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件材料,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取得联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杨某认为自己工作忙是为了赚钱养育孩子,虽然在离婚后有时因工作出差等原因无法直接照顾女儿小铭,而将孩子送至原告叶某处暂住,但其在原告照看孩子期间向原告给付了抚养费,暂由原告代为照顾孩子,等其工作不忙的时候,其有条件接回孩子自己亲自抚养照顾,其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办案法官从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释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双方认识到法院调解只是明确孩子抚养权归属,孩子未来成长仍需父母双方共同给予关爱和陪伴。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将孩子小铭由被告杨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叶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并且杨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叶某应提供便利。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受到伤害最大的始终是孩子,孩子并没有错,却要承担父母离婚带来的影响。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无疑是将孩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的一种方式。本案法律关系虽然简单明了,但办案法官坚持情理相融,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编辑 | 汪学莲

审核 | 涂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