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莱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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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杨和小郑恋爱多年,其间,两人准备买车,因购车款不够,商量由小杨向其亲戚朋友借款应急。小杨便向其好友小于借款4万元,小于答应后将款项交付给了小杨。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了小郑母亲名下。后小杨和小郑感情出现了问题,两人最终没有缔结婚姻并分手。对于购置的车辆,小杨向小郑母亲讨要购车的借款4万元,小郑母亲称其女儿小郑已经将钱还给了小于,且小郑已从微信中告知了小杨,不应再向小杨还款。

小郑母亲向法院提交了小郑与小杨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小郑询问小杨是否在家,并称:“回去给小于送钱,现金行不行?”对此,小杨回复:“可以”。随后小郑将5万元现金的照片发给小杨称:“给小于4万”。对此,小杨未回复。

“现金照片”能否证明还款?莱阳市人民法院城厢人民法庭副庭长王晶晶表示,本案中,“现金照片”只能够证实小郑曾持有该4万元现金,并主张要还给于某,但是否实际偿还并未得到小杨的确认,小于亦未认可还款或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的还款事实,故该证据的提出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亦未产生“排除合理怀疑”的效果。最终法院未采信该证据的证明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笔者观点

在固定聊天证据时,应当及时确认聊天内容对方是否已收到或已得到对方的认可,尤其在涉及现金交易时,更应保留与相对方之间直接确认的付款证据,包括收到借条、微信确认、录音证据等,以便形成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完善证据链,从而更好地支撑自身的观点和证明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