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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个“世界噪音日”

2003年开始,每年的4月16日被正式确定为“世界噪音日”。声环境不仅影响生活舒适度,还事关人们的身心健康。目前,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四大主要环境问题之一。随着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和谐声环境的追求有增不减,隔声降噪就赋予了声学测量新的职责使命。

01

噪音知多少?

噪音是在一定环境中不受欢迎的声音,可以有许多来源——人的发声、工作机器与引擎、振动的扬声器膜片等。

在不同的场合,噪音有不同的涵义。例如在听课时,即使美妙的音乐也是噪音,反之在欣赏音乐时,讲话又成了噪音。但在一般情况下,多是指那些在任何环境下都会引起人厌烦的、难听的、并在统计上是无规则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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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公布了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指出,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所以,现在的您正处于噪声环境下吗?

02

您经历过噪声污染吗?

声音是一种能量,表征声音压力和压力变化的量度单位为帕斯卡,缩写为Pa。为了简单表示声音的响亮度,通常用对数标度来表达,即“分贝”(dB) 。当两个相同分贝的声级叠加时,声级增量为3分贝。

根据我国的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关规定,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下表中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 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单位为dB(A)

时段

昼间

夜间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5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由此可见,超过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制的声音大小就可以理解为噪声污染了,就有可能对我们的正常生活噪声干扰。

根据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要求,国家也规定了各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比较常用的就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以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两者对于厂界/边界规定的排放限值如下:

表 排放限值表

单位为dB(A)

厂界/边界

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70

55

03

噪声有哪些危害?

噪音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人在高分贝的噪音中生活或者工作容易导致以下几种情况:
噪声性耳聋,主要表现有听力下降、耳鸣,严重的可出现听力完全丧失,常由于工作环境受到噪声污染所致。
精神焦虑,长期在噪声中生活的人容易引起焦虑,表现有心烦易怒、坐卧不安。严重的患者可伴有心慌、胸闷、气短、乏力、食欲不振、记忆力下降、工作效率低下

植物神经和内分泌功能紊乱,主要表现有心慌、胸闷、出汗、失眠、多梦、早醒、头晕、头痛、容易疲劳、月经不调、痤疮等。
长时间在噪声中生活的人,可能会出现血压升高。

04

我们能做些什么?

声学系统一般是由声源、传播途径和接收器三个环节组成,因此噪声控制必须从上述三个环节分别采取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

在声源处抑制噪声。这是最根本的措施,包括降低激励力,减小系统各环节对激励力的响应,以及改变操作程序或改造工艺过程等。

在声传播途径中控制噪声。这是噪声控制中的普遍技术,包括隔声、吸声、消声、隔振(俗称“吸、隔、消、减”)等措施。

在接收器上加载保护设施隔离噪声。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噪声特别强烈,在采用上述两种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者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噪声时,就需要从接收器保护的角度采取措施。对于人,可佩戴耳塞、耳罩、有源消声头盔等;对于精密仪器,可将其安置在隔声间内或隔振台上。

降噪小妙招

远离噪音场所,或减少在其中的停留时间;

室内养绿植或安放毛毯,减少声音传递;

用耳塞耳罩把噪音隔绝在外;

耳机“60-60”原则:音量不超过最大音量的60%,连续使用时间不超过60分钟。

05

维权方法和相关法律依据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维权途径

1、自行或通过物业与对方沟通;

2、行政投诉,请行政机关责令对方停止制造噪音行为。比较常见的投诉路径包括:

(1)市长热线(12345)

(2)环保举报热线(12369)

3、提起民事诉讼(可参考噪声民事起诉状案例);

4、向法院申请作出临时性救济措施-噪声禁止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2008[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5]毛东兴,洪宗辉.环境噪声控制工程.第2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2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

李旭巍 声学研究所【供稿】

《中国测试》杂志社【编排】

来源: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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