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行业自律自治,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贵阳市网约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网约车协会”)制定了《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并于2024年4月14日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另外,本自律公约由各公司自愿承诺并严格遵守,协会负责监督执行,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自律公约的履行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纳入网约车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公约。

公约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行业自律自治,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贵阳市网约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网约车协会”)制定本公约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由各公司自愿承诺并严格遵守,协会负责监督执行,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自律公约的履行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纳入网约车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公约。

第二章 平台公司自律约定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用户权益和行业利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自觉配合网约车协会开展工作,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承运人责任,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杜绝在服务协议中存在任何误导性、强制性、欺诈性消费条款,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定价机制、动态调价机制、派单机制和服务协议,合理设定本平台抽成比例上限并公开发布,同时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单的抽成比例,确保清晰透明易懂,主动适当降低或者动态调整过高的抽成比例。

第七条 尊重市场规律,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合理确定运价标准和经营策略,不低价促销,通过短时间资本运作开展的非理性补贴、大数据杀熟等排他手段,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八条 强化行业自律,不随意、频繁调整运价影响行业整体稳定,平台调价前要通过市场调查、跟车调研、线上收集意见、线下听取建议等方式,充分征求社会、驾驶员、乘客意见,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安全稳定性、平台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研判,平台报价方案提前向行业协会报备后,由协会提出意见及建议,拟调价平台将协会意见及建议、本平台调价方案,提前15天向交通、公安、价格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平台公示时间为7 天。

第九条 依照网约车服务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一)严格核验拟接入本平台经营的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杜绝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注册加入本平台。

(二)不向未取得网约车相关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派单,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三)平台通过人脸识别、司机侧认证等技术手段落实驾驶员人、车、证、保险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每月更新。

(四)建立完善经营性车辆和驾驶人员动态监管机制,根据运行情况,分级分类监管,驶出贵阳市行政区域的城际车辆原则上100%抽检。抽检时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化解,实行闭环管理。

(五)为确保运输安全,各平台定期检测网约车车载设备,督促按期交付流量费用,确保车载设备完好,各平台每季度定期汇总车载设备长期不在线的经营性车辆,报协会对不合规运力、不适宜开展经营活动的车辆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六)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积极、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乘客及驾驶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维权的,有关平台公司依法履行首问责任,及时调查处理,在24小时内反馈处理意见,7天内完成闭环处理。

第十一条 各平台要建立完善行业数据库,包括车、人名单,合规、非合规及失信人员、重点监管车辆名单等,并定期向行业协会及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对已注销车辆完善营转非等善后工作,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杜绝以办理网约车业务名义侵害驾驶员利益的现象,加强自查和全面排查,封堵经营隐患。各平台每季度对合作的汽车企业(含运力渠道商)、汽车销售企业、融租型企业、车管公司、司管公司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大整改和宣传力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得以虚假宣传诱导驾驶员购车、租车等,特别是承诺购买“机动车统筹险”仍然开展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不得以低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严禁“以租代购”,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各公司应制定驾驶员试运营时间期限,给予驾驶员灵活选择的机会。

第十三条 应督促指导“车管公司、司管公司”等合作单位加强驾驶员、车辆的管理,定期检查车辆车容车貌等;监督指导驾驶员自觉保持车辆卫生,不得随意张贴广告和标识。

第十四条 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倡导建立以党员司机、司机代表为基础的应急保障、爱心服务车队,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开展的公益活动。热心行业发展,积极组织驾驶员参与行业党建、协会工作,建立网约车驾驶员“好人好事”表彰奖励机制,弘扬行业正能量,共同维护网约车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共同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为驾驶员有责的,各平台公司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将驾驶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联合惩戒具体实施办法由协会牵头,会同各平台公司及驾驶员代表共同制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惩戒期间,各平台禁止对其提供派单。

(一)在岗期间存在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的;

(二)在岗期间发生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达到处罚标准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相应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退保、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贵阳市网约车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公约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