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咸阳乾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坚决保障一线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咸阳头条#

3月19日9时许,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县城北大街十字开展“一盔一带”整治工作时,违反行为人王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头盔骑行二轮电动车,违法搭载未按规定戴头盔的陈某。执勤民警对其劝阻中,二人对民警进行谩骂、纠缠、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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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城关派出所办案民警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口头传唤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王某某、陈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证据面前,二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