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时刻、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罚没款4070元,并责令改正。

小编查阅爱企查发现,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成立于1996年09月06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温州中国鞋都产业园区(温州市飞禽鞋业有限公司内1号楼2楼26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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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曾因同样涉案皮鞋系不合格产品,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00元。

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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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编号:4***************1)显示,当事人所生产的鞋子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样本的所检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项目不符合QB/T2955-2017标准。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以48元每双的价格委托瑞安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加工案涉同批次的样品鞋30双,加工完成后,由当事人进行质检验收,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包装销售。当事人所销售案涉鞋子的鞋盒标签上标有“质量等级:合格品”字样。

截止案发,销售数量为10双,销售单价为50元,被扣押20双,销售价格按50元计,总计货值金额为1500元,已获销售利润为20元。另查明,当事人因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同一违法行为被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行政处罚过。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处以罚款405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07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