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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道交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了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时,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应该说,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各界对于该条的争议并不大。但是对于多个被侵权人未同时在同一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实践中有如下做法:

一、关于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在同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此种情形下,法院要不要合并审理?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做法是法院将案件合并审理,理由如下:(1)分别起诉的案件是同一事故引发的,引发纠纷的原因相同;(2)因涉及交强险的分配,合并审理有利于就交强险公平处理;(3)合并审理能够避免就相同事实重复审理,节约诉讼资源。我们认为,以上做法值得借鉴。

二、关于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在不同法院起诉的问题对于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且均有管辖权的,实践中的一种做法是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此种做法的理由是,为了利于工作协调和判决的一致性,此类案件也应由一个法院审理为宜。另外一种做法是确定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后受理的法院动员当事人撤诉然后到最先受理的法院重新起诉。我们认为,这些做法都是有益的探索,对于第一种做法而言,虽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但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第二种做法而言,如果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自愿撤诉的,则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上述规定。但—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撤诉,如果当事人经释明后不撤诉的,不同的法院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协调,并参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尽可能同时判决。

三、关于多个被侵权人未同时起诉如何处理的问题实践中,困扰法官的正是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起诉,此时,法院是否需要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参加诉讼,应该如何确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配,是否需预留份额。对此,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否需要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参加诉讼对此,一些法院认为,应该通知其他受害人。在此前提之下,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对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当事人找出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由受案法院通知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参加诉讼,当其他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不再预留其交强险赔偿款份额,否则就应由其他受害人都参与到诉讼中来一并处理。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如果仅有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并审理。还有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如果只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未起诉的被侵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起诉,如果逾期起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已被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将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

另一些法院认为,对于只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法院无须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参加诉讼。在此前提下,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同一起交通事故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和侵权人赔付能力(包括商业三责险投保情况)等各项因素,综合认定预留交强险赔偿的金额。还有部分法院的做法是,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法院对于各受损主体的起诉均可以按照单一受害人的案件进行正常审理,并且在无须查明受损总额或比例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将清偿的具体金额放到实际履行或执行程序中解决。

(二)关于部分受害人起诉,人民法院无法查明其他受害人或者通知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或其他受害人坚持不起诉等情况下,是否需要为已知的其他受害人预留交强险的份额对此,有部分法院的意见是,交强险限额赔偿存在多个受益者时,其中的部分受益者明确表示放弃,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通过交警案卷所查找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时,人民法院不必为其预留交强险限额赔偿份额。还有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同一起事故多人受伤,每一位受害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至于受害人是否起诉是受害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可以放弃。法院应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来处理。只有其中一个受害人起诉的,由该当事人享有,没有必要为其他受害人保留份额。因为其他受害人未主张权利,赔偿额亦难以确定,法院不应为其预留相应份额。另外,还有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后,因为事故中受害人受伤的情况不一样,其治疗过程也会有长有短,当部分受害人提起诉讼,而其他未放弃权利的受害人尚在治疗,损失暂无法确定的时候,案件应中止审理,待其治疗终结后一并审理。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急需抢救治疗费用的,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解决,但执行的比例应与其他受害人协商确定。

以上介绍了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目前,理论界对于交强险诸多理论问题的研究尚未深入,各法院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并不完全一致,但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司法解释不宜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宜由各法院根据个案来处理。上述各地法院的有益探索,值得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95~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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