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促销”一直是超市经营的手段,也深受广大顾客的喜爱。但是在2021年10月,年过六旬的曾大爷却因为在清晨超市门口等待抢菜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受伤,被诊断为十级伤残。对此,曾大爷认定是超市安全管理不到位,向其索赔16余万元。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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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菜比你买的便宜了一倍,就在小区门口那家新开的超市里!”

2021年10月13日早上,曾大爷买完菜,在小区锻炼时,突然听见了两个老太太在互相讨论买菜的“心得”。这是个老小区,周围的人几乎都是熟人熟脸,曾大爷家里也不算富裕,听到二人的谈话,也立即凑了上去,想听听如何买到便宜的好菜。

“那小区刚开业,每天早上搞活动,折扣力度很大,你准时准点进去买就行了!”听到老太太说的地址,曾大爷也暗暗记下,到了次日,他定好闹钟,从家里面拿出备好的小背袋,颤巍巍地朝着超市的方向走。

还没到大门口,曾大爷就看见上面张贴的横幅,标明了清晨购菜的时间以及相应的折扣。然而,等靠近超市大门,曾大爷却发现门口围了一堆人,堵在门沿,蓄势待发。人群汹涌,但却没有队形,杂乱地挤在一起,谁也不愿意落到别人身后。

曾大爷挑选了一个靠前的位置站好,很快他身后也排了不少人,拥挤的空气让他有些气闷,额头上不断渗出冷汗。

虽然不喜欢门前的环境,但一想到超市里面的新鲜打折蔬菜,曾大爷咬咬牙,不愿意白跑一趟,一定要进去看看情况。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只听前面有人喊:“来了,来了,准备开门了!”

这时候,曾大爷身后突然传来一股推力,几个声音在背后大喊道:“快往前,一会就抢不到,快点!”强大的推动力几乎要将曾大爷挤散架,所幸的是,身前的人潮也开始涌动,向着超市大门蜂拥而进,曾大爷这才有一瞬的喘息之机。

但很快,不少人越过了他,飞奔向前,曾大爷脚步悬浮,也加快了步伐。但是上了年纪,本身体弱的他显然不如周围人脚步快,不知是谁火急火燎往前赶,狠狠地撞到了曾大爷瘦削的身体。曾大爷瞬间脚步不稳,重心前倾,直直地栽倒在了超市的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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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怕的是,面前摔倒的曾大爷,后续有人来不及刹车,竟然踩踏到他的身体上,曾大爷只觉得背后传来剧烈的疼痛,他冷汗直流,双眼一黑,仿佛整个人被放在火上炙烤,浑身都在煎熬。伴随着曾大爷喉咙中发出的阵阵惨叫,终于,有人七手八脚地将他扶起来,大声对身后呵斥道:“别挤了,别挤了,有人摔倒了!”

曾大爷暂时被扶到了人流较小的安全地方,随后在众人的帮助下被送到附近一家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十级伤残。

看着手上的治疗费用,曾大爷只感到一股怨气郁结在心中:自己本来想省点钱,却不想花费了更大的价钱。他认为,超市在开放大门时,没有保障好顾客的人身安全,存在极大的风险,应当对自己摔伤一事负责,赔偿自己16余万元的损失。

然而,超市一方却不认可曾大爷的说法,他们觉得是曾大爷自愿来到超市抢购折扣商品,且是由于他人推搡导致对方受伤,实际侵害者并非自己,不该让自己来承担赔偿的费用。

双方各执一词,见和超市难以达成一致,曾大爷遂将其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超市管理者是经营场所的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人,其在接待顾客的过程中,应当消除场所内存在的风险,为消费者提供整洁、有序、透明、安全的购物环境。

在本案中,超市在进行清晨营业打折时,应当知道顾客围堵在门口、秩序混乱的情形。在打开大门后,蜂拥而上、杂乱无序的人群极有可能发现危险,但超市一方却没有及时进行疏导管理,而是放任顾客自行抢购,本身未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义务。

虽然曾大爷被挤倒受伤是由于其他顾客导致的,其属于第三人侵权责任,但作为场所的经营者,超市一方也应该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给予曾大爷一定的赔偿。但承担赔偿过后,也可以向实际造成侵害之人追偿。

但同时,作为有判断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曾大爷也应当知道在人群汹涌中去抢夺菜是具备一定风险,可能会受伤的行为。其漠视自身安全,坚持参与无序的购买买卖,最终自身受伤,曾大爷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曾大爷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由超市一方承担70%的责任,剩下的责任由曾大爷个人自行担负。
不知道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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