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我是受老板委托进行采购的,为啥要我承担付款责任?”

原告:“采购五金材料一直是你和我联系的,欠条是你签字的,我不找你,我找谁?”

法官:“原告,你是否知道被告是受老板委托?是否认识老板?”

原告:“案涉买卖是2020年至2021年发生的,被告在2023年我向其催讨货款时才告知我,他是受老板委托的,我并不认识他的老板。”

近日

弋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弋阳县某五金店要求被告陈某支付12500元货款,案件标的额虽小,但是双方的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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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原告弋阳县某五金店配送五金材料到本县某项目工程内,被告陈某收货,并与原告就未付的货款进行了最终的结算,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陈某催要货款,被告拒不支付,双方因此成讼。

为尽快促成案件事了人和,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立即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拒绝调解,辩称其系受老板俞某委托进行收货及结算,付款责任应由老板俞某承担。在案件开庭时,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涉工程由其老板承包的合同等证据,并申请了其工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系受俞某委托代为收货及结算,但原告主张其并不认识俞某,只找被告付货款。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在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被告陈某与其老板俞某之间的代理关系,被告陈某因老板俞某的原因对原告不履行付款义务,虽被告向原告披露了老板俞某,但原告选择被告陈某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则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后,可基于双方的代理关系起诉要求委托人向其偿还代偿款。

处理结果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被告从最初不服的态度转变为最终同意向原告支付货款,在法官的耐心细致劝说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受人委托代理民事行为,一定要让委托人出示相应的委托授权材料,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要及时告知相对人自己系受托实施代理行为,并留下相应的证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来源:弋阳法院

文章整理:上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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