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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这个月我们公司有一个工人因发生了工伤事故而不能继续从事工作,公司支付了一笔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偿金。那请问,这两笔偿金能否按“一次性补偿金”计算个税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所以,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医疗补偿属于一次性补偿中的“其他补助费”,可以并入到一次性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