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0周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
“国家安全”早已不限于“保卫国家不受侵略”的意思,而拓展到了经济、金融、文化、社会、科技、网络……众多细分领域。它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有时候,一句不经意的言论,一张看似平常的照片,都可能成为泄露国家机密的“导火索”。
江南区法院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视频《你以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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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二)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五)明知是间谍行为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六)对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十一条: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我们每个人多一份警惕
多一份思考
多一份细心
多一份责任
那么人人都是一道保密防线
保密无小事,责任重于山
编辑:梁柯
视频:黄爱纯
校对:赵苑彤
审核: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