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预查废证明》

2024年4月12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出具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这是海陵法院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积极完善金融机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效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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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银行于4月11日向海陵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张某偿还17余元借款,执源治理团队通过法院系统查询关联案件时发现,张某已有他案债务涉诉,经执行,已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源治理团队随即与银行代理人联系,代理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次日,海陵法院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载明:被申请人张某已有他案债务涉诉,经执行,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证明。该银行代理人收到《预查废证明》后,表示“没想到第二天就能拿到证明,以后向银行申请债务核销处理就快捷方便多了”。

在“预查废”机制启动前,面对金融机构的不良债务,金融机构都需要通过审判、执行等流程,拿到该笔债务的终本裁定才能将债务核销,在该制度运行后,在执行立案阶段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该证明作为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务的凭证。该项制度既有效避免为了取得核销依据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执行重复立案,又依法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程序空转造成的资源浪费。接下来,海陵法院将进一步健全“预查废”机制,不断丰富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为推动金融纠纷执源治理,优化辖区内金融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何为“预查废”?

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的涉案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案涉债务人有他案被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金融机构的申请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该证明作为核销债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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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冯国清

排版 苍菲

审核 吴嘉臻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