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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把其他股东股权据为己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五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也是该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33.33%的股权。赵六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有公司22.22%的股权,其子占有44.44%的股权。

王五在未征得赵六父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员工,以虚假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签名等材料,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赵六,改为自己,并将赵六父子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王五未经赵六父子同意,利用职务便利,将赵六父子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王五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一种观点认为,王五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规定,“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五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王五没有侵占公司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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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王五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物”,即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的必须是“本单位财物”。

那么,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属于公司财物呢?

股东出资由公司享有,属于公司财产,但股权由股东个人享有,并非公司财

由于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股东股权的行为只会影响股东的出资比例,并不会影响公司的财产总额,未侵占公司财物,故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外,《工作意见》中所规定的“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主要是指,公司作为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或代为管理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而不包括公司股东个人所持有的股权。因此,依据《工作意见》直接将所有侵占股东股权的行为,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王五未侵占公司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