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娃”几乎是所有生物的本能,人类自然也不例外。所有的父母不用学习就能把娃给生出来,但对孩子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善……这样的父母养育的孩子,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正所谓:“养不教,父之过。”过去,我们理解这句老话的“父母之过”时,没有从法律层面思考问题,而美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的现实,却开了孩子犯罪父母坐牢的先例。

前几天,美国的司法界轰动了,几乎美国所有的主流媒体都在讨论一个案子——2021年,美国密歇根州牛津镇牛津高中发生了一起枪击案,15岁的中学生伊桑·克朗布利开枪杀害了4名同学,打伤了7人。伊森被指控犯有24项重罪,其中包括4项一级谋杀罪和恐怖主义罪,伊森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今年4月9日,伊森的父母被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至此,一家人整整齐齐的,一起住进监狱吃牢饭去了。

美国的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判决,可以说自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以来开创了两个先例,一个是首次对未成年人做出了终身监禁的判罚,一个是首次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其父母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说,对伊森父母的判刑相当重,在美国三级谋杀也就判25年,二级过失杀人罪大概在10年左右,这还是直接参与犯罪的凶手,而伊森的父母只是监护人,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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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仔细查看案件细节,我觉得伊森的父母被判重刑一点儿也不冤。首先,伊森杀人用的手枪,是案发前4天其父亲买给他的礼物,而他获得手枪的第二天,母亲就带着他去射击场进行了射击练习;其次,案发前伊森在数学作业上画了很多暴力的画面,其中就有用枪将老师打死的场景,尽管老师找其父母沟通,要求他们给伊森提供心理辅导,但伊森的父母却没有在意;最后也是最离谱的,伊森实施犯罪前的当天上午,在社交媒体上晒出了自己的计划和武器,但他的父母依然没有关注到,失去了最后一次阻止孩子滑入犯罪深渊的机会。

法庭上,受害者家长哭诉:“杀死我女儿的凶手不只是你儿子,你们两人也是。”检方认为,伊森父母送儿子枪支作为礼物,却没有注意到他心理健康恶化的迹象和暴力倾向,这是刑事过失。

应当说,随着伊森父母被判坐牢,这起案件已经基本结束,但对于案件的讨论才刚刚开始,这起开创两个先例的案件,不仅突破了以往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定刑的上限,也突破了谁来为大规模枪击事件负责的界限。尽管伊森的父母没有真正扣动扳机去杀害别人,但他们却因为“养而不教、教而不善”,生生把孩子和自己送进了监狱。

我认为,这一判例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在邯郸3名未成年人残忍杀死同学这一事件的大背景下,讨论追究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父母刑责显得更有必要。我国刑法有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因疏于管教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孩子犯罪行为,以致于发生危害后果的,其实可以用过失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没有天生的恶魔,孩子犯罪并非都是自己的过错,父母教育不当也是重要原因。从这一角度来说,如果刑法加入追究有过错父母刑责的条款,那刑法的严厉惩戒刚性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教养保护柔性就能实现“刚柔相济”,不失为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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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发频发态势,尽管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已经下调,但依然出现了邯郸三个小恶魔杀人的恶性案件。可见,要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只能“治标”,追究有过错父母的刑事责任,或许能起到“治本”之效。

当然,必须要说明的一点是,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前者判案以法院有无类似判例为准,后者判案以法律条文为准。所以,要想追究未成年罪犯父母的刑责,需要对刑法作出修改,而要做到这一点,绝不是简简单单地增加几个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的事情,而是涉及到法律障碍的突破以及最关键也最难的司法理念变革,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儿,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做到。但是,只要方向正确,费点事不算什么,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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