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虎

青岛知名“烂尾楼”同泰华府项目仅因一桩800万元的债务纠纷,陷入法院“死封”已十年。开发商无数次申请建完楼盘、结束“烂尾”惨状,却均遭拒绝;数百位收不到房的业主也不断上访。最近,舆论曝光后,青岛中院终于“松口”,他们让开发商递交“完成烂尾楼收尾建设”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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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大雾中的青岛中院。刘虎 摄

上月11日《青岛楼盘十年烂尾史:开发商申请建完,法院坚决不准》文章披露:同泰华府项目被封后,青岛中院多次试图将市场价值15亿元以上的楼盘“贱卖”,出现了法官受贿、“萝卜拍卖”等系统性腐败问题,五年间,五次拍卖均告失败。

开发商青岛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同泰公司”)董事长王誉焜称,文章发表后,社会反响很大,青岛中院主动联系他,让他提供建完烂尾楼的具体方案。结果,他刚于3月22日交了方案,4月初,青岛中院就在网上发布了对同泰华府项目公开变卖的公告,变卖价为6.2亿余元。

这是青岛中院试图将该项目“强制变价”的第六次“努力”,也是王誉焜理解的“疑兵之计”。他说,“法院看到舆论关注了,就来找我谈方案,结果却是一边谈、一边准备继续贱卖。有必要这么玩吗?”

01

执行案中的系统性腐败

同泰华府项目项目面积100亩;2014年因一桩债务纠纷被查封、烂尾前,已预售了143套房屋。

项目烂尾后,因未能及时回笼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该项目最终进入执行流程;几经变更后,如今的债权人是得源投资集团(青岛)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得源公司”)。

基于房屋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同泰公司多次向法院申请销售,用售房款清偿债务,但未获许可;随后,同泰公司又提出申请,希望法院准许开发商继续完成收尾建设、结束“烂尾”,尽快将房屋销售、交付给业主,仍遭拒绝。

王誉焜告诉笔者,自2018年案件开始执行,同泰公司先后向青岛中院提交十余次异议,要求法院审理债权人得源公司的债务数额,青岛中院即不立案,也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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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拍摄的同泰华府小区。十年前这里外立面已经全部形成,仅需收尾工作,即可交房。刘虎 摄

2018年6月,同泰华府项目的全部预售商品房、其他构筑物,被一并以“在建工程”进行估价,总价被评估为7.85亿元;每平方米单价为5128元,比同等地段商品房价格低了1万元左右。

王誉焜说,青岛中院此举,直接导致价值15亿—20亿元的楼盘价值跌入谷底。

从2018年12月开始,青岛中院先后对同泰华府项目进行了5次司法拍卖,最终均流产。其中,2019年3月的第三次拍卖,原本是“成功”的,但最终被最高法裁定撤销,原因是青岛中院搞了“萝卜拍卖”。

在该次拍卖中,一家火速成立的青岛邦倬置业公司(下称“邦倬公司”)在无人竞拍情况下,以5.256亿元的价格竞得同泰华府项目,但邦倬公司被发现与债权人得源公司关联密切:两家公司的背后股东,都是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下称“城发公司”)。

也就是说,城发公司作为得源公司的股东,得源公司从银行买来了同泰华府的执行债权,又自己出资5.256亿元,把同泰华府买下来了。

王誉焜终于明白,在这起执行案中,青岛中院就是在与他人打配合,存心要将楼盘“贱卖”。

最终,青岛中院的“萝卜拍卖”被最高法予以叫停;该案执行法官、青岛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亓旭岩,则于2020年1月因涉嫌受贿被当地监委留置,后获刑。

02

抗争十年后,“贱卖”困局似见曙光

十年来,同泰华府项目的烂尾现状未得到丝毫改变。青岛中院试图“贱卖”的五次努力,均告失败;而开发商申请建完烂尾楼的诉求,同样未能实现。

十年来,王誉焜多次向当地政府、青岛中院申请恢复施工。他说,“我们早就做好了全面恢复施工的准备工作。但所有努力都石沉大海。”

在此过程中,该案执行法官亓旭岩(已于2020年落马)曾在短信中向王誉焜称,“你一天就卖完,正是他们担心的”,“跟我说这些没用,你现在要做的是还钱,而不是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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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青岛中院于2023年5月15日将同泰华府项目交由邦倬公司看管。刘虎 摄

抗争十年后,同泰华府项目所面临的“贱卖”困局,似乎初见曙光。

王誉焜告诉笔者,2024年3月11日《青岛楼盘十年烂尾史》文章发布后,就该执行案的相关情况及问题,青岛中院与他进行了询问谈话,并要求同泰公司提供建完烂尾楼、确保债务清偿的具体方案。

王誉焜介绍,同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向青岛中院提交了《同泰华府项目执行方案》。

同泰公司在方案中指出,同泰华府项目“五证”齐全,具备销售条件,同泰公司亦完全具有继续施工的能力,能够尽快恢复施工、早日上市销售、快速偿还债务、及时交付房屋、满足购房业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公司已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同泰公司称,已有多家具有较强综合势力包括央企、国企的施工企业,积极与同泰公司接洽同泰华府项目后续工程总承包事宜;其中,在与山东琰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琰越公司”)充分磋商的基础上已达成合作协议,琰越公司已准备充足的工程施工资金,确保同泰华府项目按时顺利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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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泰公司已与琰越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琰越公司先期垫资,随时可继续施工。受访者供图

同泰公司表示,希望法院先行主持与邦倬公司确认项目现状,进行项目现场交接,“排除施工妨碍后,同泰公司将立即恢复施工……施工建设期预计需8个月。”

同泰公司还表示,将在项目完全完成建设后再销售房屋、回笼资金,以清偿债务;可由青岛中院指定银行监管账户,将售房款直接汇入监管账户。

王誉焜说:“恳请法院准予采纳该方案,综合考虑、维护本案债权人、债务人、延期交房业主等各方利益。”

03

楼盘烂尾,源自官员背景的“民事冤案”

案件资料显示,同泰华府的烂尾,源自同泰公司与项目原施工方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泰华集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王誉焜介绍,2012年,泰华集团参与投标并中标,同泰公司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泰华集团施工建设同泰华府项目,合同总价为2.06亿余元。

2014年,同泰公司与泰华集团签订签订《顶房协议》,约定将同泰华府小区61套房按总价3336万余元,抵顶给泰华集团作为工程款。

2014年5月,泰华集团向同泰公司发函催要工程款。函件中载明,同泰公司应支付2亿元工程款,扣除已支付的1.6亿元及抵顶的3336万余元,还欠工程款800万元。

同时,泰华集团已停止对同泰华府小区的施工。2014年10月,泰华集团将同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同泰公司支付已完工程款8000万元(以鉴定为准)及利息。

但同泰公司则认为,泰华集团存在延误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管理等诸多问题,经政府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始终未整改未通过验收;同时,合同范围内约定的施工内容并未完成。

为什么仅剩800万元,要求支付8000万元?即便泰华集团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验收,合同约定售房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应当支付的剩余工程款2017年5月之前付清。”王誉焜说,因此,同泰公司并不拖欠泰华集团进度款,至起诉时,亦未到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时间。

2017年7月,青岛中院判令同泰公司支付泰华集团工程款9220万余元等,同时判令泰华集团撤出项目工地;2017年12月,山东高院维持上述判决。

对这一判决,同泰公司严重不服。王誉焜称,事实上,案涉工程并未完工,法院在认定施工方是否有权主张支付工程款时,应当首先审理查明工程质量问题;但是,一二审法院不仅没有查明质量问题,还“遗失”了同泰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材料,程序严重违法。

“施工企业泰华集团以其在区政府领导和司法系统内的强大背景,想借区区数百万元纠纷,鲸吞吃下我的整个项目。”王誉焜还说,泰华集团无故停工、并且强占施工现场多年,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施工,存在明显过错,“泰华集团未按合同完工,亦未被拖欠进度款,没有任何损失反而经司法裁判后获利;同泰公司不仅要向泰华集团支付并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款,还要承担项目停工多年的损失,此后更面临整个项目被贱卖的危机,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

据了解,同泰公司已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冤案!”王誉焜说。

04

一边谈一边继续卖,法院玩起了疑兵计?

王誉焜告诉笔者,2024年3月15日,在舆论披露“开发商想建完烂尾楼遭法院拒绝”事件数日后,青岛中院就给他发了传票,就执行案件的相关问题接受询问。

“询问中,法院让我提交建完烂尾楼、完成售房以清偿债务的方案。我在3月22日就提交了方案。”王誉焜说,方案提交至今已一个月,青岛中院尚未就该方案进行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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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曝光后,王誉焜就执行问题接受青岛中院询问。受访者供图

就在等待青岛中院的答复时,4月初,王誉焜又在网上看到了青岛中院对同泰华府项目进行变卖的公告,变卖价为6.2亿余元,开拍时间为4月18日。

“这是在拿我当猴耍吗?”王誉焜既困惑又愤怒。他说,“一边让我提交新的方案,一边继续沿用当年失败的逻辑进行贱卖,这是在玩疑兵之计吗?”

王誉焜表示,该执行案中最令他无法接受的一点是,青岛中院委托的评估公司,竟将同泰华府项目定性为“在建工程”;但事实上,该项目五证齐全且已近完工。“住宅楼宇及其他建筑物已经全部建设至门窗安装阶段,仅需小区绿化、道路等收尾建设即可交房。”

王誉焜认为,同泰华府项目应被定性为“预售商品房”,按市场销售价进行评估。青岛中院以“在建工程”进行评估,只对土地成本、建设施工成本进行评估,是人为、恶意压低同泰华府的固有价值,“这种事搁谁身上,也不可能同意。”

他还强调,自己申请“销售房屋、以房屋销售款清偿债务”以及“继续完成收尾建设”的诉求,于法有据。

多年来,最高法一直强调,法院应加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最高法表示,应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

最高法指出,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在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查封在建工程后,对其采取强制变价措施虽能实现执行债务人债权,但会明显贬损财产价值、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的,应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待工程完工后再行变价;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设的,可以暂缓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

青岛中院以6.2亿余元价格,再度将价值15亿以上楼盘摆上货架。网页截图

2024年4月12日,笔者就同泰华府执行案的相关问题,致电该案承办人、青岛中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董则明。在表明身份后,董则明称“没有时间”,随后挂断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