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本报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获悉,“2·23”松潘县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4年2月23日,松潘县岷江乡境内发生一起出租车单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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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调查显示:2024年2月23日5时19分,四川省九寨沟县漳扎镇上四寨村驾驶人驾驶车牌号为川URS662北京现代牌出租车,到九寨沟县某酒店搭乘袁某骏、唐某怡、高某宏、杨某晴4人(核载5人,实载5人),前往松潘县镇江关火车站。8时22分,该车行驶至国道213线1957km+990m路段时,驶入左侧道路,撞上道路左侧路外村民党某坤家门前的毛石、红砖混凝土围墙,造成乘车人袁某骏、唐某怡、杨某晴3人经松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某尕、乘车人高某宏2人受伤,车辆受损、围墙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造成3名在校大学生死亡:袁某骏,生前就读于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唐某怡,生前就读于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杨某晴,生前就读于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受伤的2人分别是:某尕,藏族,川URS662出租车驾驶人。高某宏,就读于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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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

经查明,涉事相关企业为九寨沟县九旅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车辆川URS662北京现代牌出租车注册登记车主为九寨沟县九旅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经检测鉴定,事故车辆左前轮胎花纹与其他三个轮胎不一致,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事故车辆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74km/h-75km/h(限速40km/h),超速;事故发生时,车辆上的人员均系了安全带。尸检鉴定情况显示:唐某怡、袁某骏、杨某晴均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脏器损伤死亡。驾驶人经检测鉴定,未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吸毒驾驶机动车。

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川URS662小型轿车驾驶人某尕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限速40km/h,实际速度74km/h-75km/h)。

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包括3个层面:一是川URS662小型轿车驾驶人某尕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缺乏遵守法纪意识,导致疲劳驾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撞上村民党某坤家毛石、红砖混凝土围墙。二是涉事车辆所属公司九旅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学习流于形式,导致该公司驾驶员没有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驾驶相关规定;未配备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专职人员,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形同虚设,事故发生前8分钟25秒,涉事车辆5次超速预警提醒,公司无人监管。三是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深刻汲取2024年全省较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不够,事故路段限速标识不齐,九寨沟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九旅出租汽车公司源头安全监管不到位。

▲事故现场

调查组认为,某尕,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立案侦查。

张某友,九旅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法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员,未落实公司驾驶员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和入职管理等主体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九旅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缺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走过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建议由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赵某峰,九旅出租汽车公司2023年12月前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安排不到位,致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州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松潘县在该次生产安全事故上报中存在迟报情况,建议州安委会在全州进行通报,建议松潘县委县政府向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九寨沟县在此次事故存在源头监管不深不实、隐患治理长期久拖不决等问题,建议九寨沟县委县政府向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检讨。(文|中国基建报 林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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