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教育培训公司员工,因不想周末时间被打扰,便在自己朋友圈发文称自己周末不会接听任何工作相关电话,告知公司客户不要周末给自己打电话造成打扰。公司发现刘某在朋友圈的言论后,认为刘某公开发表这样的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团队氛围,损害公司口碑,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于是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正是以此为由要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是规章制度的制定方,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对该条的适用不加限制,那么用人单位可能会滥用该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便无法保障。因此,适用该规定需要有一些限制。

首先,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公示或者提前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作为解除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公司却无法举证其在制定该规整制度的过程中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无法举证进行了公示或提前告知了劳动者,因此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其次,适用该规定需要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违反达到严重的程度,也就是说只是违反规章制度还不行,必须是严重违反。所谓严重违反,需要达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但是本案中,刘某只是在自己朋友圈发布周末不工作的消息,周末休息本就是劳动者的权利,即便刘某这种方式略显生硬和不恰当,也远远达不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更谈不上损害公司口碑和形象。因此,即便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对待客户要随时响应,刘某的行为也不算严重违反了这一制度。

综上,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的制定程序,刘某也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发朋友圈称周末不接工作电话遭公司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