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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了解宪法的重要性 —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4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东海县锋瑞照明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主要成分为氟化钙)存放在一般固废暂存库内,现场有8吨左右。该公司污泥管理台账记录显示,9月份产生污泥13150kg,10月份产生污泥13800kg,11月台账记录到11月11日,产生污泥5700kg,三个月共产生了32650kg,台账记录暂存量与一般固废暂存库内实际暂存量差距较大。该公司提供了一般固废委托处理合同,未提供处置台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11月24日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在12月7日对该公司进行实质性调查时,提供了今年以来的三次污泥转移出厂过磅单以及支付宿迁市鑫盛新型墙体有限公司的付款票据,同时已建立了处置台账。

【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后续案件调查阶段,该公司主动建立了处置台账,并提供了转移过磅单、付款凭证等可以实现固体废物追溯目的的材料,属于“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七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例企业存在“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反映出部分中小企业环保管理水平较低,相关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较为淡薄,很可能在日常管理时无意中就产生了违法行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差异化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执法+帮扶+普法”的检查模式,及时打捞出企业存在的环保管理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并帮助企业从根源上解决违法苗头倾向。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坚持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不仅在合理范围了减少了对企业负面影响,又及时给企业发出警醒信号,增强其守法责任意识,从而推动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来源|连云港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