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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众所周知,公房动迁利益分割的主要依据是认定同住人,符合同住人认定条件的人有权利分割,不符合同住人认定条件的人无权利分割。当然如果所有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认定条件,也可以公平分配,但不符合同住人认定条件的人(即非同住人)也分到了公房的动迁利益的情况实属罕见,本案就是我们办理的一个经典胜诉案例,当然其中也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那天,我们接待了一位慕名而来的中年妇女,其见到我们后就直奔主题,要求我们风险代理案件,马上就可以办理委托手续。所谓风险代理就是前期不支付律师费用,后期根据案件结果获得的款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正常情况下,律师是根据经验和付出的时间获取报酬,按照涉案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基本代理费用,风险代理案件也可以协商,但我们一般不做。我们并不急于达成合作方案,而是先了解案件情况。了解完案件情况后,我们也终于明白这名当事人为何要求用风险代理的方式跟我们合作了。

事情是这样的,10多年前,当事人曾经是一名成功的商人,也曾经是一名女强人和孝顺女。当年事业辉煌的时候,曾全额出资购买全新的商品房给父母居住,父母原有的老房子就空置着,后来听说老房子可能会动迁,于是父母就让当事人的户口迁回来,以便动迁时候可以多分到利益,同时该房由当事人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至此房子内就有了父母和当事人三个户口,但当事人结婚时候在夫家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名下也有其他房屋,并不实际居住在老房子内。

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后来当事人事业遭受挫败,丈夫与其离婚并分走了大部份财产。其为了偿还高额债务,急需把原本免费让给父母居住的房屋出售,因此与父母产出矛盾和隔阂,父母多次报110,并曾在居委和街道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大概内容是父母搬出商品房另外租房居住,老房子的租金用于补贴重新租房的租金,若不足由当事人补足。这样,当事人与父母的矛盾告一段落。后来,老房子列入动迁范围,父母作为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协议,但在其他子女的怂恿下,并不想给当事人分得任何利益,于是一纸诉状把当事人告上了法庭。

至此,我们终于明白为什么当事人一开始就要求风险代理方式与我们合作。因为系争房屋是公房,当事人明知自己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正常情况下无权分得任何征收补偿利益。但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我们认为,调解协议书是本案的突破口,当事人曾经把自己的商品房免费给父母居住十多年以及老房子长期由当事人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事实都有文章可做,从公平合理原则来判断,当事人理应分得部份征收补偿利益。于是,通过与当事人协商,我们否定了当事人希望的风险代理合作方式,但我们同意采用半风险代理的方式合作,也即是前期收取一部分律师费用,后期根据案件结果风险提成。基于对我们对案件分析思路的认可,当事人最终接受了半风险代理的合作方案。

接受委托后,我们紧锣密鼓开始工作。本案事实比较简单清楚且没有争议,因此不需要准备太多证据,更多的是法律上的论证。我们首先准备了答辩状,庭后又准备了代理词和相关案件检索。我们认为,权利义务对等,本案背后牵涉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因素,为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和矛盾的持续纠缠不清,需要法院的公平裁判与智慧处理,法院应该通过判决方式来认可和支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应按照公平原则判给当事人合情合理的征收补偿利益。

经过唇枪舌剑的庭审后不久,我们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基本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法院认为,鉴于老房子的条件与当时人给父母居住的房屋条件相差甚远,再结合当时的动迁政策普遍按户籍人口数量进行安置的情况,可合理推断双方当时也隐含了利益交换的意图,即当时人购买条件较好的房屋供父母居住,而父母允许其户籍迁入老房以享受动迁安置待遇。故,根据公平原则,理应在系争房屋动迁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由于一审法官的智慧裁判,本案得到了服判息诉,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因当时人系非同住人情况下也分到了公房的动迁款,我们也赢得了一个罕见的胜诉案例。(系列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