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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强调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其中的一个要求就是“及时”,而及时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病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写。

2010年,卫生部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并颁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此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再对病历书写的这部“基本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

2018年4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一版和第二版均明确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不一致的,以《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为准。

考虑到医护人员日常工作繁重,可能没有特别关注哪些病历书写的要求已经改变,特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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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右栏红色部分为增加内容,两栏蓝色部分为修改内容。

分享几个不按规定导致行政处罚的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加以重视。

1、某市儿童医院,中间级别医师查房两次,科主任查房一次,未按照三级查房制度的规定进行查房及其他原因,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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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市第一医院,因普通会诊未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以及其他原因,被警报并罚款7.25万元。

3、《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规定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这家医院就因为主持抢救的人没有审核并签字,被警告罚款1万元。

文章来源:知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