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警方完败”?辽宁葫芦岛,女子进火车站乘车,因曾是上访人员,被民警重点盘查,期间女子摔倒在地,受伤住院34天后,向警方索赔34万,警方却说执法正规,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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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丽是名退休工人,曾有过上访记录,事发当天9时30分,董丽持T183次锦州至沈阳北火车票,从锦州火车站候车室门口,准备进入候车大厅检票乘车。

因当时正值敏感时期,有几名特警正在此处进行查控工作,发现董丽情况特殊后,便对她进行拦截和盘问,期间双方发生冲突。

视频显示,特警尚妃欲将董丽带离至执勤室过程中,扯拽董丽左胳膊,造成董丽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董丽被扶起后进入执勤室内,贴着墙壁坐在地上,后支撑不住倒地。

董丽随后被急救车送至锦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该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颈5椎体滑脱、双侧胸腔积液、颈椎椎管狭窄、腰椎椎管狭窄、胸部挫伤。

董丽住院治疗34天,花费医疗费、急救费等合计12454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护理人员为她的儿子周立,月收入10100元,购买胸腰椎支具花费2600元。

事发后,董丽认为自己受伤是尚妃拖拽导致,故将警方诉至法院,索赔数十万元,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丽此前有过交通事故,伤情很可能是此前遗留。

因董丽伤情鉴定的时间,和受伤时间相隔较远,一审判决董丽败诉,此后董丽提起上诉,索赔346324元,并要求确认警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庭上,董丽提出,事发当天,自己在锦州车站,乘T183次列车前去沈阳北侄儿家(侄媳妇住院保胎),在验票口被特警尚妃以有作案动机为由,将身份证、车票扣留。

因尚妃殴打、推搡、扯拽原告,对原告暴力执法,将原告打倒在地致使原告受伤,后原告由120急救车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胸椎第12节骨折,胸腔积液。

上述原告的伤害,与原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明显不同,有医院的病志证明,新的伤害完全是因为尚妃不文明执法造成。

根据医院病历医嘱,病情变化随诊、定期复查,因此,原告认为新的伤害和病情会进一步发展,将会有后续治疗费用发生,要求被告负担一切损失。

警方辩称,事发当天,共有6名工作人员在场,负责查缉堵控任务,上午9时37分,董丽持火车票准备检票乘车,尚妃按照工作要求,对董丽的身份证及车票进行记录登记。

9时42分,董丽向尚妃索要身份证及车票,因尚妃未完成登记,未答应其要求,董丽便情绪激动,言辞激烈,此时,孙山对董丽进行耐心劝解,张珏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录像。

因董丽情绪激动,为避免造成其他旅客的围观,影响候车室候车秩序,9时43分50秒,尚妃欲将董丽带至铁路公安派出所候车室执勤室。

在尚妃抓住董丽的胳膊将其带离过程中,董丽因站立不稳,失去重心缓慢倒地,9时44分35秒,经孙山耐心劝解,董丽被孙山和辅警宋鹤扶起。

9时45分23秒,尚妃将董丽带至铁路公安派出所候车室执勤室,孙山、张珏也一同进入,在执勤室,董丽情绪依旧非常激动,民警孙山继续做其思想工作。

9时49分31秒,尚妃离开执勤室到卡点继续执行盘查任务,在董丽情绪有所缓和后,9时50分50秒,孙山离开执勤室到卡点继续执行勤务,张珏继续留在执勤室内进行录音录像。

9时53分50秒,董丽从其携带的背包中,取出一个坐垫后坐在地上,背靠更衣柜,9时57分18秒,董丽躺卧在地上,期间没有任何人与董丽有过肢体接触。

10时07分,董丽的亲属来到候车室执勤室,孙山对二人进行接待,二人情绪平复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44分,董丽被120急救人员用担架抬走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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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警方认为,执勤民警按照工作部署,依法在锦州火车站执行勤务,在对董丽的盘查过程中,言语行为规范,符合操作规程,无违纪、违规之处。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打官司的重点是证据,本案中,董丽提供出通话录音、就医资料、鉴定意见书、视频录像光盘等证据,拟证明自己受伤是尚妃殴打导致。

警方则提供纪检组调查报告、监控录像和执法记录仪记录,拟证明尚妃未对董丽实施殴打,且董丽是自己在执勤室内突然倒地。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执法活动中对其实施殴打,造成人身伤害,已提交相关证据,根据进站大厅摄像球型机安装位置,被告的执法活动整个过程都在监控之下。

但被告所提供的监控影像资料,视频内容不完整、视频没有从事件发生时开始、且视频时间不连续,被告对此未作出合理性解释。

综上,法院认为警方提供的监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警方行为违法,并赔偿董丽32703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