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正当防卫!”山东潍坊,一男子在餐厅消费306元后,想以300元结账。可老板娘同意后,男子却又想签单。被拒绝后,男子不仅拒不付款还骂人。发生争执后,男子因多次往老板身上拱,多次被放倒在地上。事后公安机关以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为由,决定不予处罚。男子住院做了一大堆检查并做了伤残鉴定后,自认为这钱肯定会是老板掏,可两次告上法庭后,法院的判决却让男子直接傻眼了!

(来源:山东潍坊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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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妻子严女士,在当地经营一家餐厅,对于有实力、信誉比较好的客户,他们还接受签单消费。

这里所指的签单消费,是指餐厅与经常到店消费的个人或者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并约定,每次到餐厅消费后记账,待累计一段时间后再一次性结清消费款。

事发当天17时19分,孟先生与其妻子及朋友等人,到王先生与严女士经营的餐厅消费。

19时10分,孟先生独自到收银台结账,收银员告知消费款为306元后,孟先生询问是否可以少收6元,取整300元。当时严女士刚好就在收银台旁边,其一口就答应了。收银员听后就让孟先生扫码支付。

可孟先生却说:“我签单!”

严女士随即说:“生意难做!今年开始已经不签单”。

可孟先生却觉得不给自己面子,并理直气壮地说:“300是不是,这样吧,我就是不给!”

严女士也没打算惯着他并说道:“不给钱不能走!”

可孟先生却态度嚣张的说道:“我就走!”

严女士随即说:“你走!试试,不付账我就报警!”

可孟先生却又说:“试试就试试。你打吧,你不报就是我养的”,

严女士这时又质问:“你到底付不付账?”

“我就不付!”孟先生说罢,就想要强行离开!

严女士见状,掏出手机,当场报警!

见孟先生已经走到餐厅门口处,严女士挂电话后,就追到餐厅门口并扯住孟先生的衣服,不让其离开。

严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及其正在谈业务的朋友杜某闻讯赶来后,与拒不付款的孟先生发生争执。

19时21分,孟先生用力猛推了严女士身体一把,挣脱了严女士的牵扯后,其意欲追打杜某。

王先生发现后进行阻止,孟先生再次与其发生争执并撕扯王先生。王先生随即就将孟先生摔倒。

孟先生起身后,一直用身体朝王先生的身上拱,后又被王先生摔倒,然后,孟先生再次起身用身体朝王先生身上拱,但又再次被推倒,如此反复几次。

但是,王先生并没有用拳头击打或用脚踢孟先生。

19时25分,民警赶到现场。在严女士报警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孟先生的朋友代付了餐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据此,公安机关确认上述事实后,以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为由,决定对王先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但之后孟先生跑去医院住院,为此花了3千多元。

紧接着,孟先生又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不构成伤残、误工时间20天、鉴定费为2860元。

随后孟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责任包含以下四项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其次,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孟先生负有支付餐费的义务;在其拒绝付款时,严女士已经先口头警告,但孟先生仍然拒不付款且张口骂人,并意欲强行离开餐厅;严女士随即报警。

为了防止孟先生离开,严女士扯住孟先生衣服等行为构成民事自助行为,具有合法性。

之后,孟先生突然用手猛推严女士,并与王先生的朋友发生争执,王先生在阻止过程中将孟先生摔倒,孟先生起身后一直用身体朝王先生身上拱,并用手撕扯王先生,又被王先生摔倒或推倒,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王先生一直没有用拳打或用脚踢对方。从其行为来看,其摔倒或推倒孟先生的行为系正当地反击和控制对方,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再次,孟先生明知已经报警且被扯住衣服,其理应冷静下来,配合等待警察到来,接受调查处理。

但其却不断地与多人争执或撕扯,在王先生阻止未果被摔倒之后又不断用身体向王先生身上拱,故其自身明显存在过错。

最后,从后果来看,根据孟先生的住院病历及其提供的医疗单据,其医疗费数额较小,且其中检查费用占约一半,故伤情显著轻微。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酒店的经营者,需要维护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也要保护其妻子及朋友免受不法侵害,故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并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一审宣判后,孟先生又以其一直处于被打状态、且已经结账,其不存在吃饭不给钱行为为由提出上诉。

但二审认为,王先生是因餐费的自救行为,不存在过错,且是发生冲突后才支付餐费的,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