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男子去按摩店消费,支付给女技师500元,28天后警方接到举报,称某地有违法行为,通过支付记录锁定男子,并认定为PC,男子被拘留5日后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历经两次审理后,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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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顺义公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方糖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有人进行卖淫PC活动。

顺义公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遂立案调查,同日,因曹阳涉嫌PC,派出所将其传唤到所接受询问并通知家属,顺义公安分局于当日经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

20时39分至21时30分,警方在办案中心,对曹阳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曹阳在笔录逐页签字摁手印确认,同时签署了亲笔供词。

经派出所组织辨认,曹阳辨认出张娟是与其于5月17日在方糖小区发生卖淫PC行为的女子,警方于6月13日22时57分至23时30分对张娟进行询问。

张娟经辨认,指认曹阳系与其发生交易的人,并指出其手机微信通讯录备注名称“海淀,25夜40很矮”,微信号为XXX的人即为嫖客,经查询,该微信号关联人员为曹阳。

此外,警方还对案外人何某某、刘某进行了询问,二人承认与张娟在方糖小区从事卖淫活动。

6月14日,警方向曹阳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询问曹阳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曹阳表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查明的情况,警方于6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曹阳,曹阳不服该决定,于7月15日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同日受理,最终作出维持决定。

曹阳不服上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并提出以下理由:

1.自己并无PC行为与PC意思。

自己一直有焦虑、失眠的症状,5月17日,自己乘坐地铁浏览APP时,界面跳出一张按摩优惠券,自己想让自己身心舒缓一下,于是打电话给店家咨询按摩服务。

店家向自己推荐了基础按摩套餐并提供按摩地址,在自己体验按摩套餐过程中,技师确有擦边球行为,虽然未到套餐规定时间,但自己立即离开,与技师没有发生任何不正常行为。

2.笔录内容不属实。

6月13日,警察给自己打电话,自己按照指示到达指定地点,但被警察扣在派出所要求交代是否有PC行为,因性格内向、社会阅历浅、当天未进食,面对民警询问的高压状态,身体不堪忍受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询问笔录。

曹阳还向法庭提交并出示以下证据:1.微信截图15张,拟证明自6月12日至13日一直在加班;2.照片2张、微信截图4张,拟证明4月自己在医院拔牙,拔牙后饮食存在困难。

3.微信截图6张,证明派出所民警用私人微信加自己好友,对自己进行诱供;

4.3月28日体检报告书,拟证明自己长时间工作身体出现问题,派出所及看守所民警不让自己吃饭喝水,在自己没有力气时趁人之危,自己才签字按手印。

警方辩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曹阳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出示以下证据:

1.处罚决定,证对曹阳进行行政处罚;2.受案登记表,证明依法受案情况;3.传唤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证明依法传唤、处罚前告知、执行情况。

4.曹阳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曹阳询问笔录、亲笔供词、辨认笔录、身份证明,证明警方依法询问曹阳,辨认及身份情况。

5.张娟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亲笔供词、辨认笔录,证明依法询问张娟、组织辨认情形。6.何某某、刘某询问笔录,证明证人陈述与张娟共同卖淫的事实。

7.照片制作说明、工作说明、张娟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张娟与曹阳相识、转账嫖资的情形。

8.曹阳入所健康检查表、被传唤人员家属通知书、到案经过、警察证复印件、呈请传唤审批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明依法履行传唤、处罚审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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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手淫,都属于卖淫PC,。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PC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曹阳是否有PC行为,针对曹阳是否存在PC的事实,曹阳的询问笔录、书写亲笔供词、张娟的询问笔录,以及双方微信交易记录、辨认笔录等可以互相印证。

虽然曹阳没有和张娟发生关系,但存在手淫行为,故一审判决驳回曹阳的全部诉讼请求,曹阳不服上诉,并提出如下理由。

5月17日,自己没去过顺义方糖小区,且没有PC;亲笔供词、辨认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与事实不符;虽有微信转账记录,但系正常按摩。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