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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第十八条的修改建议

建议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或调解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或子女表示 接受赠与 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或子女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调解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子女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

理由:

离婚协议或调解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的行为,性质存在争议。目前学界有赠与合同说、离婚协议整体说、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说以及第三人利益合同说。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的行为,性质上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根据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理,利益第三人接受赠与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受到限制。为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利益,减少诉累,司法解释应赋予子女给付请求权,子女有权提起诉讼并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父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除非父母在协议中明确排除子女的请求权。

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登记离婚需签署离婚协议,诉讼离婚可达成调解协议。离婚协议和调解协议中,均可能涉及财产给予子女的情形。调解离婚的,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只有调解书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离婚当事人事后反悔,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将导致子女利益落空,徒增诉累。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之前,父母一方去世,将导致更为复杂的结果。因此,建议在调解书中,将子女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父母一方怠于申请强制执行时,子女有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对第五条的修改建议

建议第五条修改为: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理由:未成年子女打赏规定超越婚姻家庭法的范畴,建议将上述规定列入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