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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0日,滕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人通过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862637),经现场核查,当事人涉嫌产品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证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店铺“某家具专营店”销售“不锈钢勺”,属于网络平台商品代销经营,由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页面广告宣传商品,获得订单后,网上联系商家发货,由于上述商品发货商发货时的疏忽未有及时附带合格证标签,销售的上述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属于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产品。当事人接到改正通知后立即对上述产品做下架处理并积极进行整改,向发货商索取并查看了上述产品的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二、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从事网络平台商品代销经营,其在淘宝店铺销售的不锈钢勺,成交额较低,未引起不良后果,且能及时下架商品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滕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 年版)》第63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符合不罚、轻罚清单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该案避免了过罚失当、小过重罚等情况的发生,达到了行政处罚息讼的结果。

(二)法律适用

该案的法律适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 年2 月通过,2018 年12 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 月通过,2021 年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三)执法示范点

产品标识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性能、特征和价值的重要依据,是消费者选择消费行为的重要信息来源,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确保产品标识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关于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即由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加注法律规定的标识。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例中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免罚,不仅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更进一步地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了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切实做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对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有很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