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生产成本

逃避监管

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近日

南康一企业负责人被警方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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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镜坝派出所民警入户走访时了解到

多名群众反映城埠村某处经常有异味

疑似有企业非法排污

警方立即联合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摸排

经查发现

赣州市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在生产的过程中

未按《脱硫塔操作简要规程》操作

在碱液循环池内添加片碱或石灰数量不足

导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废气未完全净化

就排放到大气中

造成大气污染

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构成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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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南康区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人李某

依法处行政拘留

南康生态环境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 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具体包括以下四项行为:

1.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南康公安将深入开展

“昆仑2024”专项行动

联合有关部门紧盯

重点行业、重点区域

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警方提示

切莫以身试法

共同守护南康生态环境

来源:镜坝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