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加入马里国籍,她49岁时,回国找了一份月薪3200元的工作。一年后离职,申请退休。人社局查到她并未有过缴费记录,拒绝办理。女子申请恢复国籍的同时,把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84万元。一审判决公司赔偿2.7万元。二审却有不同看法。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人社局大厅内,一个穿着时尚的女子正大声嚷嚷。
“我明明已经五十岁,为何不给我办退休?”
社保局工作人员耐心解释:“你没有缴纳社保,不能办理。更何况,你是外国国籍。”
“可我去年就已经回来了,我已经在国内工作一年。为何没有缴纳社保的信息?”
工作人员无奈地说,你最好自己去工作单位问一问。
李冰梅走出社保局大门,无奈地叹了口气,她是真没想到,办个退休竟然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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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原以为自己谋划的很好,谁知却失算了。
保局工作人员没有说错,她不是中国人。
那年,30岁的她加入马里国籍,此后就一直在国外生活。
原本,她没想过社保的事情。
后来有一天,闺蜜跟她聊天时,说快退休了。她才猛然想起,她也49岁了。
在国内,50岁就可以办理退休,就可以领到养老金。
那晚,她想了一夜,觉得还是回国内办理退休更加划算。
于是她飞回国内,找了一家公司上班。因为她年纪大,又没有工作经验,公司只开给他开出3200元的月薪 。
李冰梅并未嫌弃工资少,她本来就不指望工资,她之所以上班,就是想为以后办理退休做准备。
她在那家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一年,如今终于到了50岁,特意盛装打扮一番,高高兴兴来办理退休。
可谁知,社保局审核后却发现,她之前根本没有缴纳社保的记录。本就不能办理退休。更何况她还是马里国籍。
于是,就有了她跟社保局工作人员大吵那一幕。
虽然,李冰梅大着嗓门跟工作人员大吵,但她也知道,人家工作人员说不能办,肯定是有依据的。
走出社保局大门,她在外面的台阶上坐了一会儿,心想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她思来想去,决定去找她工作过的那家公司。
此刻,她已经明白,肯定是那家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社保,否则社保局不会查不到她的交费记录。
等她赶到公司一问,果真印证了她的猜想。
李冰梅回家,生了半天的闷气。第二天她做了两件事。
第一,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第二,把原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她和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官司很快开庭,法院支持了她,判令她和该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
与此同时,另一个好消息也接踵而来。她申请恢复国籍被批准。
李冰梅看时机已经成熟,立马申请劳动仲裁,说原单位没有给她缴纳社保,索偿84万。
她信心满满地等待着劳动仲裁结果,不料却接到通知,说她这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受理。
李冰梅看着那份通知,心里面充满了沮丧,这是她回国后,第二次接受这样的通知了。
虽然第一次被社保局拒绝,第二次被劳动仲裁拒绝,但李冰梅知道,她还有一个可以说理的地方。

第二天,她起诉工作过的那家公司。
李冰梅认为,她在该公司工作一年,他们理应为她缴纳社保。
该公司却认为,她是外国人,不该为她缴纳社保。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基本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法院判决书来看,李冰梅和该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那该公司就有义务为李冰梅交纳养老保险。
可该公司却没有遵照社会保险法,以至于李冰梅不能正常办理退休。给她造成财产损失。
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该公司有错,但李冰梅索赔84万,和当地养老水平差距太大。
综上,一审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期间,赔偿李冰梅27000元损失。
判决下来后,虽然李冰梅公司感到很冤,不愿再折腾,就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
但他们虽然勉为其难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李冰梅却不服气。费这么大劲打官司,这27000还不够她一年的工资。
于是,她上诉到中院。
2、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在李冰梅国籍未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社保,不符合规定。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也就是说,虽然李冰梅国籍没有变更,属于外国人。但她只要参加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办理就业证30日内为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可该公司却没有为李冰梅办理社会保险。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冰梅只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且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她损失了多少钱。
因此,她要求赔偿84万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驳回李冰梅诉求,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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