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赣榆区组织开展规范网络交易秩序“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海鲜电商交易短斤少两、虚假宣传、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为发挥警示作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现对第二批3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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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3月20日,区市场监管部门接投诉举报,反映赣榆区某海鲜电商销售的海鲜鱿鱼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海鲜电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某款鱿鱼产品链接标注规格为500g/包,在直播过程中宣传该款产品规格为500g/包,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款鱿鱼产品进行抽检,检测平均净含量为462g。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2024年3月22日,区市场监管部门接投诉举报,反映赣榆区某海鲜电商销售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海鲜电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实际经营场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场所不符,同时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花蛤肉产品标签中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为连云港某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经向该公司询问核实,当事人经营的花蛤肉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不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拼多多商家后台订单信息,锁定当事人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案件三:

近期,区市场监管部门接投诉举报,反映赣榆区某平台电商销售三无产品及虚假宣传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从网络平台分别购进“玛咖”“大枣”“黄精”等十种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按照一定比例将上述十种原料混合并用塑封机和无纺布将其包装成小包装,并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产品宣传图片。当事人在网络店铺上架上述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图片中含有“体虚补肝益肾”等文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图片的依据及证明材料,且涉案产品非药品,亦非保健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但标签标注该产品为初级农副产品,属于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事实依据发布普通食品具有“体虚补肝益肾”功能的商业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没收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商交易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冒用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不仅容易误导、欺骗消费者,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而且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赣榆电商整体形象。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坚决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电商交易秩序。

来源:赣榆市场监管